曲解勞動法公司誤了員工審領失業(yè)金 未舉證法院駁回員工賠償金訴訟請求
作者:張留兵 發(fā)布時間:2006-11-22 瀏覽次數(shù):3623
本網(wǎng)蘇州訊:蘇州某電器公司與員工梅云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前10天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梅云根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簽合同。由于對《勞動法》的誤解,公司認為必須提前30天通知才能解除雙方的合同,遂將梅云根的工作時間延長20天,并支付此期間的工資。但員工梅云根認為由于公司的誤解導致了他不能及時審領失業(yè)金,于是梅云根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11月21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電器公司支付梅云根延遲通知賠償金963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員工梅云根訴稱,2003年4月28日他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到06年4月27日終止。今年4月18日公司書面通知其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xù)簽,但他4月28日后仍在公司工作至5月17日,公司才告知他辦理交接手續(xù),他的工資也支付至5月17日。但是由于公司沒有及時辦理失業(yè)金申領手續(xù),導致他無法全額領取失業(yè)金。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到期終止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延遲22天提前通知的賠償金10095.65元;請求確認2006年4月28日起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請求確認公司突然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無效,并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支付自2006年5月17日開始的工資并補交社會保險;要求公司賠償他在辦理退工手續(xù)和失業(yè)保險金審核手續(xù)中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導致他應享受而未能享受的6個月失業(yè)金4092元。
而電器公司則在法庭上辯稱,公司在確定不與原告續(xù)簽勞動合同時,為符合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特要求原告繼續(xù)工作到滿30日,并支付了該期間的工資,原告也是接受的,故不存在損害勞動者的情形,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又原告未全額領取失業(yè)金,是原告自己延誤申領,與被告無關。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電器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已經(jīng)與梅云根終止勞動關系,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要求,在2006年4月18日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時,告知梅云根在5月18日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同時工資也支付至5月17日。
但是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三十日將終止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未履行該義務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于2006年4月27日終止。用人單位因未履行法定義務,延遲21天通知,應當支付賠償金9637元。對于在2006年4月28日至5月17日期間內(nèi),應視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形成該事實勞動關系,電器公司并無任何過錯,只是對法律的規(guī)定曲解所致,且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前已經(jīng)約定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日期,如電器公司在終止與原告的事實勞動關系時,再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明顯違背勞動法律宗旨及公平原則,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補償金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失業(yè)金損失,因原告未提供損失的依據(jù),法院也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