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讓好友變仇人
作者:李俠 發布時間:2006-11-09 瀏覽次數:3747
本網南京訊:江蘇省南京市一居民被其好友騙至廣西參加非法傳銷,在上當受騙損失1萬多元后幡然醒悟,并將其好友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溧水法院審結了此案。
其實,本案的被告王余寶本也是非法傳銷的受害者。2004年9月份,他被人騙至廣西省賀洲市,在那里,有人向他聲稱,深圳某公司采用先進的模式推銷商品,推銷人員每推銷一份產品(一套西服和化妝品),就能得到提成,一份產品是入門費,從第二份時起就能獲得提成。被高額的回報率所吸引,王余寶當即投入近40000元認購了11份。在上當受騙后,王余寶不僅沒有向有關部門和他人披露騙局,反而又將目標瞄向了周圍的親朋好友。2005年3月,他找到好友趙保國,在用他當初聽過的同樣的說辭進行反復勸說后,終于成功將趙保國拖下了水。二人來到廣西賀洲,王余寶讓趙保國出資20300元認購了6份,其中3800元購買了一套西服和化妝品,其余16500元認購了5份,但無任何商品,而趙保國從中得到返利3600元。2005年7月下旬,趙保國返回溧水后,從電視節目中獲悉了傳銷的騙局,方知上當受騙。之后,他找到王余寶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后者卻以種種理由進行搪塞,拒絕賠償。趙保國遂以王余寶詐騙造成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王余寶辯稱,原告認為其行為屬于詐騙,就應由公安機關處理,而不能適用民事法律處理,而且原告身為成年人,是對自己當初的說法理解不當,其一切損失與己無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余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并故意告知原告虛假的情況,誘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給原告趙保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900元(20300元減去3800元商品和返利3600元),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趙保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正確分別是非的能力,然其受巨額利潤的驅動,使自己上當受騙,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最后判決:由被告王余寶賠償原告損失的70%即9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