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形成鎖鏈 逃逸車主賠償八千余元
作者:薄頂俠 發布時間:2006-11-03 瀏覽次數:3624
本網徐州訊:2004年4月17日晚7時許,原告周某同其外孫在該村水泥路上從西往東步行回家,被一拉生豬機動三輪車撞成輕傷,肇事車主即被告周某逃逸。原告周某經鑒定為右眼周軟組織挫傷,左額部見一長3cm傷,上唇見2cm傷口,雙額顳葉腦挫裂傷,顱內血腫。為此,原告周某起訴要求被告晏某賠償療費及相關費用計10277.4元。
法院審理認為:從公安局物證鑒定書上看“周某左下肢見多處軟組織擦傷,右下肢膝關節外見軟組織擦傷,右眼、左額、上唇有傷”,可見,原告周某并非僅于頭部有傷,其傷情符合被車撞倒后撞傷與擦傷綜合的特征。因此,其系被他人開車撞傷的事實能夠成立。證人喬某證實事發時間為7時左右,天快黑了,原告周某被他人三輪車撞倒。證人李某證實時間也為當日7時左右,天快黑了,有一拉豬的三輪車從事發地經過。證人陳某亦為當日7時左右,天已經黑了,有一三輪車從事發地經過,后就聽到有人喊撞人了。可見,在當日大約7時左右有時候,確有一三輪車從事發地經過將周某僮傷。而晏某在公安機關自認其賣完豬后與他人喝酒,喝過酒后開他人的收豬三輪車拉了玉米去加工房加工,到加工房時是6時左右,從加工房出來大概7時左右,就回家了。而加房業主也證實晏某6時左右到了加工房,從時間上看,基本能構成被上訴人7時左右趕到事以現場的時間,晏某確實經過了事發現場,根據派出所出警證明“蘭色五征小帥機動三輪車側燈光照明可見車右轉向燈有明顯擦痕”,而此車正是晏某駕駛的車輛。故該些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能夠推定晏某于某日其時駕駛三輪車將周某撞傷。為此,判決被告晏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周某醫療費8323.14元,護理費12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元,鑒定費300元,合計891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