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有“時間差”?
作者:華建文 小顧 發布時間:2006-10-18 瀏覽次數:3756
同一批進入學校就讀的博士生,同樣是英語六級考試沒有通過,卻由于論文答辯通過時間的先后而有了不同遭遇。率先通過答辯的沒有拿到學位,滯后的卻由于政策的放寬而獲得了博士學位證書。這個時間差讓石先生很郁悶,因為他正是這個時間差的受害者。
在擇業的過程中也正因為沒有拿到博士學位,使他錯過了幾次很好的擇業機會。于是,他一氣之下把母校推上了被告席。然而,法院的判決卻出乎他的意料……
三年苦讀未獲博士學位
48歲的石先生是蘇州一所大學的教師,常年從事的是中文教育工作,由于對工作的熱情,把整個精力都投入在鉆研學問,中文方面也有一定的造詣,為了能夠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學歷水平。
2001年6月,石先生接受《蘇州大學2001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的要約,順利進入蘇州大學中文系攻讀古代文學專業博士學位研究生,2001-2004年在蘇州大學攻讀博士研究生古代文學專業,學費每年8000元,也都如數交付。在校三年的時間內,圖書館、課堂成為了他在蘇大的兩個常駐地,別的同學在聚會的時候他在自習,別的同學回家和親人團聚的時候可他在圖書館度過。夏天忍受著高溫,冬天忍受著嚴寒,嚴謹認真地查閱資料典籍,撰寫完成了20多萬字的博士學位論文,并且公開發表。2004年完成了學校組織的各項考試,成績合格,并順利通過了學校組織的博士畢業論文答辯。2004年6月18日,蘇州大學向原告石先生頒發了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未向其頒發博士學位。石先生向學校咨詢時,校方口頭告知,說其在校期間沒有通過英語六級考試,而博士學位是與六級掛鉤的,沒有通過英語六級就不給授予學位。
為討博士學位告上法庭
石先生卻感覺很是委屈,因為在2005年12月,根據有關精神,校方出臺了《關于印發〈蘇州大學關于全日制研究生學位外語要求的規定〉的通知》(蘇大學位〔2005〕20號)的博士學位授予辦法,取消了通過英語六級為授予學位必備條件的要求。在和他一起入學的同學中,有的由于無法在三年內完成學業,而將學期拉長,沒有能在04年畢業的,這批同學中也有英語不通過六級的。但由于他們當時還未畢業,論文也未答辯的,卻享受了學校的新的文件精神而順利獲得了博士學位。認真學習早通過論文的好學生沒有拿到學位,拖拖拉拉的學生卻享受到了政策的惠顧,石先生實在想不通。2006年6月27日,石先生將母校蘇州大學告上了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石先生在訴狀中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他在完成學業,并達到相應學術水平后,就應依法取得博士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但畢業時,校方只向他頒發了博士學歷證書而未給他申報博士學位。他多次和校方協商,但校方均以種種借口回絕。由于校方于法不符、于理不通、于情不合的做法,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導致他喪失了最寶貴的轉換工作環境的機會。同時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創傷。兩年來他因此情緒低落,自信度降低,憂郁焦慮,睡眠出現嚴重障礙。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請法院依法判令校方為他申報博士學位。
英語六級0分無法授予學位
而被告蘇州大學則表達了不同的觀點。校方認為:根據國務院《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11條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以及第25條“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的規定,蘇州大學于1996年11月8日頒發了《關于博士研究生學位英語考試的有關決定》,該文件規定被授予博士學位必須具備條件之一是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合格。石先生僅在2002年報考過一次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因缺考成績為0分。由于他不具備該必備條件,因此校方不予頒發博士學位證書并無違法之處,請求法院駁回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學校20號文件究竟如何適用
這起訴訟的關鍵在哪里呢?原來在2005年12月,學校博士學位授予辦法規定,取消了通過英語六級為授予學位必備條件的要求。那么石先生的情況是否適用該文件呢?為此,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石先生認為校方是口頭告知他不授予學位的,并告訴他以后考過六級就可以授予學位。他對國家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沒有看法,但對校方據此出臺的兩個文件有意見。授予學位是教育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授權許可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范圍。校方的文件只能供參照,是否適用要看其內容。同他一起入學的同學,有論文答辯在2004年沒有通過的,后來2005年校方的20號文件出臺后,這些同學沒有過六級卻被授予學位。校方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同時,校方在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明確規定“外語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沒有通過外語學位課程考試的”,不得進行論文答辯。如果他英語不達標,為何給予他論文答辯的機會?他在2004年參加并通過了論文答辯,即可理解為校方認可了他的英語水平,也就是說他已經達到了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
被告蘇州大學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一、根據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校方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并沒有拔高博士學位授予的條件,校方的決定是合法的。石先生沒有通過六級考試,是不符合當時授予學位的條件的,校方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是合法的。二、2005年20號文件是適用于文件出來以后的畢業生的,石先生是2004年畢業的,不能適用該文件。
石先生則表示,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英語水平是指設置在課程內的英語成績,英語六級是一個社會性的考試,等級考試考不考與學位沒有關系。2005年20號文件糾正了以前的錯誤決定,為什么要由他承擔以前錯誤決定的后果。受教育者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權利。另外,他在論文答辯通過后,校方一直沒有通知他申請博士學位,現在校方認為他不適用2005年20號文件的規定,是不妥當的。
文件無溯及力法院判決駁回學位申請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校方制定的《蘇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其中對博士學位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大學英語六級考試達到學校當年規定的授予博士學位分數”。1996年11月8日校方制定的《關于博士研究生學位英語考試的有關決定》規定,“從97級開始,將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英語考試與大學英語六級掛鉤,以取得合格證書為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之一”。由于石先生在讀期間未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最終法院認為,博士學位的授予是對博士學位獲得者學習成績和學術水平的肯定和客觀證明。校方為了保證本校博士學位授予的質量,根據我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工作細則》以及《關于博士研究生學位英語考試的有關決定》,是根據學位授予的原則性要求作出的具體條件規定,對包括石先生在內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普遍適用,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并不沖突。而且校方據此作出不授予石先生博士學位,待石先生達到條件之后授予的口頭答復并無不當。
至于校方《關于印發〈蘇州大學關于全日制研究生學位外語要求的規定〉的通知》(蘇大學位〔2005〕20號)以及《蘇州大學關于全日制研究生學位外語要求的規定》,是從規定下發時對在讀的全日制研究生開始執行,石先生2004年即已畢業,該文件未明確規定可以適用。石先生認為自己符合博士學位的授予條件,要求學校授予其博士學位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法規依據,法院難以支持。2006年9月20日,蘇州滄浪區法院依法駁回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這一現象給高校管理提高要求
石先生在接到法院的判決后,對此結果十分不滿,2006年10月8日他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石先生表達了自己內心的幾個困惑。首先,作為研究古代漢語的博士生,有沒有必要一定要通過英語六級考試。而且當時他已經是40出頭的人了,要想通過英語六級考試真的很難。外語作為一種交流思想的工具,在數字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這個工具應該完全能用電腦代替。校方把英語六級作為授予學位的標準,把很多人拒之門外,事實上是降低了博士學位的含金量。
其次,校方已經于2005年取消了博士研究生的英語考試,取消與設置之間是有連帶關系的,即設置是錯誤的,而取消是對這一錯誤行政行為的糾正。那么他為什么還要作為這個錯誤行為的犧牲者呢?
再次,校方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書面的文件說明不授予他博士學位,而口頭的通知也是在2005年,校方在此事的處理上本身就有所欠缺。石先生向記者表示,自己打這場官司除了要維護自身的權益外,還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在今后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的制定中避免盲目化。
法律界人士分析說,學生狀告母校現象表明學生依法維權的意識正在不斷增強,同時也對高校在制定教學管理制度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首要的是必須具備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