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案件增多應引起重視
作者:張傳軍 楊春 發布時間:2006-09-21 瀏覽次數:4163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離婚現象越來越普遍,離婚率節節攀升,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也呈整體上升趨勢。其中,閃電式結婚離婚、剛結就離、隨結隨離等“閃婚”型離婚案件明顯增多,比例不斷增大,并呈不斷上長之態勢,應引起高度重視。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對受理的“閃婚”型離婚案件的特點和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一、“閃婚”型離婚案件的特點
1、案件大幅度上升,所占離婚案件的比例不斷增大。據統計,潤州區法院今年1-7月,共受理離婚案件153件,其中“閃婚”型案件36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23.52%;去年同期受理這類離婚案件24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15.14%。同比上升了50%。
2、戀愛時間較短,結婚時間不長即提出離婚。今年1-7月受理的36件“閃婚”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婚前戀愛時間都比較短,有的甚至只有兩、三個月。這些案件中當事人結婚時間都不長,均不超過三年,其中結婚不到一年的有9件,結婚一至二年的有12件。有的案件當事人結婚剛兩個月就提出離婚,還有當事人雙方剛領取結婚證尚未實際共同生活,便因一些瑣事隨即提出離婚。
3、離婚當事人年齡普遍較小。這類案件當事人的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多數當事人系剛參加工作不久。
4、女性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較大,案件的原告多為女方。今年1-7月受理的36件案件中,其中有26件系由女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
5、調解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比例均較大。由于雙方結婚時間比較短,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容易認定和分割,有的尚未生育小孩,還有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自愿主動放棄相關家產,因此這類離婚案件容易調解,調解離婚的比例較高。同時由于一些案件當事人往往是由于一時沖動憤然提出離婚,這類案件經做雙方思想工作容易調解和好。今年1-7月審結的案件中,調解離婚的比例達42%,調解和好的比例達24%。
二、“閃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1、婚姻基礎不牢,雙方缺乏深層次的溝通與了解。一些婚姻當事人婚前戀愛時間較短,有的戀愛時間甚至只有一、兩個月,不注重婚前感情的培養,有的通過網戀“一見鐘情”,在缺乏相互深層次交流與溝通的情況下,便“閃電式”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較差,雙方并沒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結婚后往往以“分手”而告終。
2、一些當事人婚姻家庭觀念淡薄,隨意性較大。尤其是一部分年輕人缺乏婚姻家庭道德觀念和家庭責任意識,將結婚離婚視為兒戲,憑自己的喜好想結就結、想離便離,隨結隨離,草率從事。
3、婚姻磨合期雙方未能妥善處理好矛盾和摩擦,最終引發離婚。結婚后,年輕的夫妻雙方在激情、浪漫過后,便面臨著平淡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也漸趨平淡,雙方的缺點和不足便逐步暴露出來。隨著家務瑣事的增多,孩子的出生、經濟的壓力和負擔加大,夫妻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逐漸增多,經過日積月累,雙方矛盾則不斷升級。若不能及時化解矛盾和妥善處理相互之間的摩擦,及時消除隔閡,就可能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則在所難免。
4、性格不合、婚外情、不良惡習、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導致“閃婚”現象增多的原因。一些年輕夫妻,結婚共同生活后才發現雙方性格迥異,甚至水火不容,無法繼續維系婚姻關系;有的夫妻一方婚后不久便“花心”頓起,見異思遷,出現婚外情;還有的夫妻一方(多為男方)婚后不良惡習便完全暴露出來,好逸惡勞、不盡家庭義務,導致婚姻徹底破裂等等。
5、一些年輕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以自我為中心,相互關愛體貼不夠,甚至相互不能忍讓,在婚后生活中,往往因一些家庭瑣事或偶爾激化的矛盾而一時感情沖動,隨即提出離婚訴訟。
三、減少和正確處理“閃婚”現象的對策及建議
1、加大精神文明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全社會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同時加大《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觀念,正確對待婚姻、家庭、社會關系,努力做到夫妻間的互相體貼愛護和互相幫助,營造健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
2、加強公民個人的自身修養,共同培植和維護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尤其是年輕夫妻,應當努力提高自身的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婚姻家庭道德觀,堅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榍皯⒅馗星榛A的培養,相互之間應進行充分的交流和了解,切忌“閃婚”和游戲人生?;楹髴斣诩彝ド钪邢嗷ンw貼、理解、支持和關愛,加強溝通、增進感情,共同營造和諧美滿的婚姻。
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及時調處婚姻糾紛,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一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層調解組織,尤其是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強化其調處婚姻家庭矛盾和糾紛的職能,充分發揮其身處基層,了解基層和社區的家庭動向、熟悉民俗民情的優勢,及時發現和介入婚姻家庭糾紛,采取靈活簡便的形式多做調解工作,努力將婚姻家庭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減少離婚案件的發生。二是進一步加強民政部門尤其是婚姻登記部門的職能作用。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應充分了解雙方要求離婚的真正原因,對那些“閃婚”型的當事人或者因一時沖動而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當事人,耐心細致地做好勸說教育工作,防止草率離婚,或者將離婚申請打回頭讓他們重新慎重考慮后再來辦理離婚手續,盡量避免因一時感情沖動而導致婚姻解體。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做好訴訟引導工作,加大調解力度,盡量促進雙方和好。在審理離婚案件,尤其是審理“閃婚”型案件中,對夫妻間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礎,也要看其發展趨勢,要全面準確地分析當事人要求離婚的真正原因。對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或者因一時沖動而起訴離婚的,應對雙方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必要時可以邀請婦聯系統的人民調解員和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和好;若不能調解和好的,則應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努力維護婚姻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的穩定。對那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也應當加強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盡量能夠做到“好合好散”,妥善處理好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關系,力求達成離婚調解協議,避免雙方矛盾的進一步對立和激化,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