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法律保護
作者:趙春秀 發布時間:2006-06-28 瀏覽次數:3734
立功是刑法設定的對具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予以刑罰獎勵的制度,體現了對犯罪分子從事有利于國家和社會活動的鼓勵與肯定。但立功的犯罪分子因為其立功行為涉及揭露他人犯罪、協助抓捕罪犯等與他人利益緊密相關的內容,易被他人憎恨甚至報復,因此對立功的犯罪分子應予以法律保護,避免其立功行為引起的人身危險。
從立功行為的法律性質看,對立功行為予以法律保護有法可依。筆者認為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立功行為應認定為個人隱私。隱私權屬于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法律對其予以保護。公民隱私權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權,它不僅指所謂“壞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認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個人不愿意無條件公開的、有關個人生活的真實信息,都可以列入“隱私”的范圍,如巨額彩票獲獎、捐贈、贊助等。立功行為尤其是檢舉、揭發、協助抓捕、提供犯罪線索的涉案立功,關系到立功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予以公開,應由其本人權衡,對其不愿意公開的,應認定為個人隱私,依據民法和訴訟法予以保護。
對犯罪分子立功行為予以保護應主要體現在訴訟程序中。對有立功表現且本人不愿意公開的犯罪分子,出于對其隱私權和人身安全的保護需要,在訴訟中,應當避免公開其立功行為。具體做法是:1、偵查、檢察人員在立功者或立功對象作為當事人的偵查、起訴案件中,應將犯罪分子的立功行為作為其個人隱私不向社會及立功對象泄露;2、在審判階段,涉及當事人有立功表現的案件應當不公開開庭審理,因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在訴訟文書及公開宣判中,應將立功情節概括表述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即可,而不表述立功行為的具體內容;4、立功對象為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開庭審理中,應當將其他被告人押到庭外,僅留立功者對立功證據當庭質證;5、立功對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中,為避免披露立功者,在向立功對象出示相關證據時,應將立功者名字隱藏掉。
另外,因工作原因得知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人員,應從尊重他人隱私權、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角度不泄露信息。樹立對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護意識,即是排除立功和打算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后顧之憂,充分發揮立功的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