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日上午,我先后接到南京的李某和山東的張某打來的電話,他們對我想盡辦法解決了李某信訪兩年多的玉香爐執行案件都表示了感謝。

 

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原是朋友,2000年李某存放于另一朋友王某處的玉香爐經李某同意被張某拿走。2008年,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玉香爐原物或支付一萬元折價款。案件經一、二審后, 20088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張某向李某返還所訴爭的玉香爐原物。

 

案件進入執行后,張某向法院提交一件玉香爐并簽字封存,但李某趕到法院查看后認為張某所交付的玉香爐并非原物。     

 

由于李某與張某對玉香爐是否為原物存在異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根據李某在一審期間提供的三張玉香爐照片對涉案特定物玉香爐的價值進行評估,鑒定機構認為,僅有三張玉香爐照片,沒有原物,無法作出玉香爐的價值鑒定。李某表示如不能返還玉香爐原物,要求張某折價22萬元;當我問其為何在一審、二審時沒有訴請這么高的價值時,李某表示訴訟當時不想向法院交更多的訴訟費;而張某認為李的要價簡值就是訛詐。經過我多次做調解工作,李某要求張某折價十萬元,而張某只同意給李二萬元;雙方對折價支付的數額差異較大,執行和解陷入困局。這期間,李某向各級法院多次信訪要求盡快執行、返還玉香爐原物。

 

為盡快促成雙方和解,我先后走訪了李、張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張某名下的存款人民幣五萬元予以凍結。與此同時,我多次與在南京工作的李某電話溝通,使其認識到自己沒有防范意識、未能及時向法院提交爭議原物及相關證據的責任,在標的物無法通過鑒定確定是否為原物時,只能以其他變通方式執行,以及信訪無法根本解決糾紛等問題。在打消了李某擔心受張某打擊報復之顧慮的同時,我還就特定標的物交付執行的法律規定、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案件的解決方案等分別與李某、張某進行了多次的法律釋明。最終李、張二人均表示理解認同法官思路,愿意從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實現案結事了出發,以五萬元折價執行和解;426日雙方簽署了執行和解協議,這一信訪兩年多的案件也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