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根據“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工作的總體要求,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迅速制定了12項具體措施,確保整改工作取得實際效果。
  一是匯編規定發放到人。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匯編成冊,所有執行人員人手一本,要求時刻對照檢查,規范執行措施,對應當確認違法的情形做到警鐘長鳴。
  二是強化執行工作考核。突出對執行質效指標的考核,加強對絕對結案率、案件標的到位率、執行案件投訴率等10項指標綜合量化考核,增加了執行時限,易人執行、案件質量、案件信訪、紀律作風、調研宣傳和加、減分因素等考核項目,進一步規范執行款物的交接。
  三是推行信訪接待制度。繼續推行執行首問負責制度、對口接待制度、來訪登記備查制度、執行忌語制度、信訪倒查制度、局長接待制度、“巡訪”制度、限期報告制度等破解執行投訴難題的八項制度,并輔以相應的獎懲措施。
  四是規范異議審查制度。改變以往執行裁決、實施、異議審查“三權分離推磨轉”的運行模式,加強對執行異議審查的流程管理,抽調專人成立執行異議審查組,對異議審查的各個環節進行簽名登記,確保執行異議審查的質量,防止執行異議久拖不絕現象的發生。
  五是實行延期執行專職審查。對于經實施組合議庭討論擬決定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實施組承辦人必須填寫“延期執行案件督查審批表”移送專職合議庭審查,報局長批準、院長督查。專職合議庭、執行局局長必須分別選擇10%、1%以上的案件進行再執行。
  六是嚴格強制措施報批。實施組擬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須填寫《罰款審批表》或《司法拘留審批表》,內容包括當事人概況、已采取的執行措施、查明的事實、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和適用的法條等,提請另行組成的合議庭討論,經局長審查,報院長批準。
  七是實行院領導參與重大執行活動制度。嚴格實行院領導參與重大執行活動“一個應當”、“三個必須”的規定,并實行簽到考勤、督查制度,考勤和督查結果于年底報院崗位目標考評辦公室,并向全院干警公布。切實提高院領導管理決策水平,全面掌握執行工作動態,促進執行工作的開展。
  八是嚴管中止恢復執行工作。在去年對歷年的中止恢復執行案件進行集中清理并逐案登記的基礎上,根據執行局人員的調整,按被執行人所在區域進行重新分配,要求中止恢復案件局、組臺帳齊全,同時加大恢復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并將責任逐級落實到各組和各執行人員。
  九是開辟“綠色通道”。對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執行標的為完成行為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在堅持合法、優先、便利、快捷原則的基礎上,由執行組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切實為社會弱性群體排憂解難。
  十是實行機動執行制度。執行組外出執行時,留守一人在執行局,整理卷宗和內務,同時作為全局的機動執行人員,并由留守人員組成機動執行組,負責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中止案件恢復執行的審查工作以及協助兄弟法院、上級法院的執行事宜。
  十一是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員作用。該院在6月初為執行局配備的兼職紀檢監察員,將全面實施監督,除配合院黨組、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局做好日常工作外,重點督查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是否按規范操作并確保維護司法權威;行動是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準確高效;處置突發事件是否得當等。同時做好檢查情況的登記工作。
  十二是加強執行工作與大調解中心對接。在去年建立綜合執行網絡的基礎上,在執行前、執行中、執行后加強與縣大調解中心的聯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調解功能,及時掌握執行動態,排除不安定因素,鈍化執行過程中的矛盾,處置突發事件。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毛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