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通報2009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涵蓋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環境、汽車、農產品等各個領域,10大案例中有4個與房子有關。其中,本報所持續關注的南京“天空之都”售樓虛假宣傳被訴案也榜上有名。

 

建有9高的水景大堂,頂層設直升機停機坪,31樓是多媒體會議層,16樓市公共餐廳,37樓是俱樂部……看到南京東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渡公司”)開發的樓盤“天空之都”售樓處擺放的宣傳資料,趙某等人十分動心,很快簽下房屋買賣合同。可等交付時,趙某等人才發現,宣傳資料上描繪的設施大多成了浮云,交涉無果,趙某等44名業主以違約為由,把東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

 

     一審法院駁回趙某等人的訴訟請求。趙某等8人隨即向江蘇省高院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違約,裁定開發商賠償趙某等人每人2萬元。

 

    【聯合訴訟】

 

9高水景大堂交付時矮了約5

 

     南京一高層樓盤“天空之都”對外銷售時,開發商在售樓處放置的宣傳資料上,對樓盤及設施進行了這樣的描繪:9高的水景大堂,頂層是直升飛機停機坪,31樓是多媒體會議層,16樓是公共餐廳,37樓為俱樂部……看到這些內容后,南京市民趙某十分動心,很快按每平方米9800多元的價格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基本狀況及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雙方合同還對公共配套設施的交付內容、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進行約定。此外,眾多業主為該樓盤銷售資料宣傳的精心設計和先進設施所打動,先后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支付了房款。

 

     可當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后,趙某等人才發現,起初銷售宣傳資料描繪的那些設施,與實際交付的樓盤差別太大,9高的水景大堂一下子矮了約5,公共餐廳、多媒體會議室和直升機停機坪等公共設施也與宣傳資料不符,停機坪更不見蹤影。

 

     “買這套房子就是沖著樓盤的這些設施去的,現在都沒兌現,開發商明顯屬于違約。”與開發商幾經交涉無果,氣憤不已的趙某等人將開發商東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的責任。

 

業主要求開發商交付直升機停機坪

 

     趙某等44名業主于2007年向南京市中院起訴開發商。趙某等業主的理由是,開發商在售樓處放置的樓書上寫明:該樓盤建有9高的水景大堂、16層為公共餐廳、31層多媒體會議室,3738層的云頂皇家俱樂部、樓頂直升機停機坪等設施,正是看了樓盤要配備這些設施,他們才與開發商簽訂買房合同的,所以,這些宣傳資料已經構成要約,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現在開發商沒有按樓書承諾,因此應屬于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按每套房屋6萬元的標準進行賠償。

 

     訴請中,趙某等人還特別提出,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該樓盤設有直升機停機坪,可實際交付的房屋中,并沒有在頂層見到直升機停機坪,因此,要求開發商按樓書上的承諾,向趙某等44人交付直升機停機坪。

 

     庭審中,開發商則辯稱,樓書是宣傳資料,不能等同于合同,況且樓書封底已經注明“以合同為準”字樣,因此,開發商已經提醒過了,應當免除責任。

 

【一審判決】

 

    認定開發商違約依據不足業主敗訴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商東渡公司用于銷售宣傳的樓書等廣告資料,是否構成簽訂商品房買賣要約,算不算合同內容,對開發商是否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并未對此給予明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等44名業主要求開發商按宣傳資料中的描述交付的水景大堂、16層公共餐廳、31層多媒體會議室、3738層云頂俱樂部及頂樓直升機停機坪等,都是這個樓盤附屬的公共設施,是為該樓盤的全體業主服務的,所以,即使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中對這些公共設施的描述構成要約,但在全體或多數業主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趙某等44人只是部分業主,卻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公共設施交付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不足,主體資格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由于趙某等44名業主在本案中的舉證不足以證明他們發生損失的實際情況,因此對要求開發商按每套房屋6萬元進行賠償的訴請,也不予支持。

 

【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趙某等8名業主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宣判。

 

省高院首先糾正了一審法院對趙某等人主體資格不符的問題,認為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合同法律關系,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中的約定,而不是要分享物權,而且他們訴訟目的相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共同訴訟條件。

 

     關于該案爭議的焦點,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樓書等宣傳資料能否作為合同組成部分,關鍵在于這些資料是否構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要約,而構成要約需具備的條件是,宣傳資料就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應“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在該案中,省高院認為,開發商“東渡公司”的樓書對“天空之都”具體設施有明確的說明,比如9高的水景大堂,頂層是直升飛機停機坪,31樓是多媒體會議層,16樓是公共餐廳,37樓為云頂俱樂部等。這些描述是“具體確定”的,而且趙某等人也是基于這些配套設施和設計,才愿意購買該樓盤的商品房,因此可以認為,樓書中的這些描述對趙某等人決定是否訂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重大影響”。因此,開發商的樓書應認定為合同內容,由于宣傳中的這些設施并未實際提供,宣傳含有虛假成分,開發商應按自身向社會公開承諾賠償。至于業主們是否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取得宣傳資料,不影響開發商承諾的效力。

 

     至于開發商提出,樓書中已經注明“以合同為準”字樣,但該字樣是在封底位置,字體很小,和其他內容相比,不易為業主觀察到,何況,該文字是對開發商一方義務的限制,不能僅以這段文字作為開發商免除義務的依據。開發商實際建設的9高的大堂只有4左右,停機坪的建設也并不符合合同約定,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省高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開發商賠償趙某等8名業主每人2萬元。

 

    【法官說法】

樓盤廣告 “具體確定”應視為合同要約

 

現在商品房買賣90%以上是以廣告形式向社會公開出售的,開發商在進行宣傳時會散發房屋的宣傳資料,俗稱樓書。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如果樓書等宣傳資料關于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則該宣傳資料應認定為是要約,即使出賣人的這些說明和允諾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特別提醒說,市民買房時要注意甄別:一是樓書等宣傳內容如果用語含糊,也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只能認定為是要約邀請,對開發商不構成拘束力。二是如果這些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且這些說明和允諾會對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房屋產生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可以認定為是開發商作出的要約,即使沒有載入合同,對開發商仍然有拘束力。

 

教育等三大類新型民生案件增多

 

本報訊  昨日,江蘇省高院在發布的《江蘇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藍皮書》中披露,“十一五”期間,江蘇法院共受理一審、二審民事案件169.8萬多件,占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總數的2/3多。

 

    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說,這些新型案件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和消費三大領域。比如,在教育領域,社會辦學機構大量出現,引發了許多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在住房領域,隨著新小區的不斷建成,物業服務糾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以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也大量發生,過去5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5萬多件;消費領域,則出現一大批信用卡業務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