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于法律的借鑒意義-讀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有感
作者:相濤 發布時間:2010-10-29 瀏覽次數:1269
哈德羅J.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是理論法學上的一部經典著作,但直到最近才購得此書,得以拜讀。被大家熟知的“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等名句均出自此書。
在書中作者探討了歷史上法律與宗教的發雜關系,分析了法律與信仰之間的內在的、深層聯系。哈德羅J.伯爾曼認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都與宗教共享四種要素,即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法律需要宗教賦予其神圣性,宗教需要法律給予社會性。從法律角度上說,在當前社會中缺少對法律的信仰,從而使法律面臨危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本身缺乏其宗教性,于是,改革法律就需要建立的宗教精神,根本上就是建立人們對法律的情感。作者指出,任何一種法律,倘要獲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須使得人們相信。
本書譯者
儀式。重視法律儀式不僅不歷史承繼的結果,而且是人類理性的選擇。伯爾曼所指出的,“法律的儀式將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相同案件應當有相同判決——符號化(使之實現):它們把這一前提從知識觀念和道德義務提升為一種集體信仰。……法律像宗教一樣起源于公開儀式,這種儀式一旦終止,法律便喪失其生命力”。無論是現代的法袍、法槌、法庭設置抑或是辭令程式等都應當得到認可與尊重,而不是像某些學者所說的“裝神弄鬼的形式主義”。相反,這些法律儀式使得公平、正義以一種被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
傳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著鮮明的特征,有過輝煌的歷史功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著許多積極因素值得繼承與發展,比如價值上親民和諧,監督機制上專門監督和多重監督相結合等等。社會結構與政治體制的變遷決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必然會有根本的差異,但是文化的慣性力量和傳統法律文化自身的一些積極因素使得我們必須正視傳統、重視傳統。在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只有重視法律的本土化因素,避免現代與傳統、國外與本土的激烈沖突,才能不影響法律本身的實效,不破壞法律的信仰。
權威。法律權威是法治實現中的精神要素核心,也是我國法治化進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這一步,才有可能期望民眾對法律的良好遵守、尊重和倚重,一個良好法律秩序的社會才可能建立。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面臨的問題最緊迫問題不是形成法律信仰,而是如何樹立法律的權威,培養“法律至上”的全民習慣。法律權威的樹立依賴于人民的內心推崇即法律意識,依賴于法律本身的內在力量即良法,還依賴于法律的執行力即公正高效地執法。唯有主客統一、內外并重,才能在全社會強樹立、強化法律的絕對權威。
普遍性。作者對法律的普遍性作出了經典詮釋,“罪行要受到懲罰,侵權應受到補償,契約應當被遵守,政府應當著重個人的德行等”, 法律的這些價值的普遍化與宗中的慈愛、仁義、因果等價值是一致的。同宗教一樣,法律的價值得到人們的內化,從而使得法律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而使法律得到普遍的實現。法律的普遍性不僅要求公民平等地遵守法律,亦要求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同案同判。破解同案不同判的難題固然要加強法官隊伍的建設、加強對法官裁判行為的控制,筆者認為加強立法的預測與規劃更為重要。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處理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之間協調一致、立法同社會需求合拍,才能從源頭上放置同案不同判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