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人民警察的一種,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著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執行是法院又一個十分特殊的工作,當面對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當事人時,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無論是外部裝束還是專業知識素質的優勢就可以顯現出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對司法警察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這些職責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在外出執行過程中得到體現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有司法警察參加。”從這些條例、規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警察介入執行工作的權限和參與外出執行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由于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種,是法院的一支武裝力量,因此在實施具體執行行為,特別是外出執行時,其不僅具有外出執行所需要的機動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威懾作用,而且能夠有效地抵御執行過程中隨時可能發生的暴力抗法行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執行任務時,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對妨礙執行的當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以保障執行的順利進行,”這是國家強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體的體現。因此,司法警察實施執行行為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和明顯的優勢。

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并不只是作為一個完全的案外人,在參與執行前應對所參與的案情有所了解。當事人法律意識深淺的不同和對案件態度的迥異等,可直接影響執行的難度。因此,司法警察對參與案情的必要了解是做好執行前準備的必須,也是做到百戰百勝的重要前提。筆者在參與一次執行時,由于時間倉促,未及了解全部案件情況,但承辦人隨即在前往的車上對案情作了基本的介紹,使法警充分意識到,在執行時對當事人的婆婆需要特別的關注,從而在執行時面對當事人突如其來的行為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一場糾紛的發生。

司法警察在執行中依法配合執行人員依法采取劃撥、凍結銀行存款;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財產隱匿地;強制交出財產或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根據安排執行死刑,并負責組織和現場警戒。執行拘留、拘傳措施。

由于司法警察參與的執行活動一般是矛盾易激化或已激化的,所以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提高警惕,加強對現場的有效控制。到達執行現場后,要迅速熟悉現場的執行環境,找準重點監督對象包括對須采取拘傳、拘留措施的當事人,其可能逃跑的路徑和方式;當發現有可能被當事人用來襲擊執行人員的器具時,要特別注意加以控制;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注意觀察被執行人家屬的動向,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止發生意外。

二是發揮全體執行人員的力量,協同作戰。在完成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司法警察之間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步調一致,注意充分發揮全體人員的力量。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參加的案件大多是敵對情緒較高或矛盾比較激烈的案件,對執行過程中,一有被執行人阻礙執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執行的當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將其制服,使其喪失或放棄抵抗。在此過程中,不僅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適當,不能對執行對象造成傷害,以避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三是要全面配合。除了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外,在執行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做好與執行法官之間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執行的最終目的,配合執行法官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其說明法院執行的目的及有關法律規定,以促使其自覺地履行義務或者配合法院執行。另一方面,在采取執行措施時,只有在和執行法官共同完善了相關法定手續后,才能針對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是加強安全保護,確保安全。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時,司法警察應當是沖在最前方的人。要保護好四方面的安全,一是參與執行的其他執行人員的安全,司法警察畢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在安全保護方面應當是強于一般的執行法官。二是法院訴訟文書等的完整及安全,以及在場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同時還必須注意加強自身的防護。當出現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服從命令,沉著冷靜、機智果斷地加以處置,以確保人身和案卷材料的安全。在緊急情況下,應按照處置突發事件預案中規定的方法、措施,將執行對象制服,控制住事態的發展,以等候命令作出最后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