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農村婦女權益執行難的對策
作者:蔡紅琴 發布時間:2009-06-25 瀏覽次數:1441
國家法律賦予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看,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還大量存在,最為突出的是當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難以找到一條便捷、高效的救濟途徑,甚至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村規民約”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難以執行。
筆者認為首先是思想意識層面的原因導致這一現象的,“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在農村已根深蒂固,廣大村民對女性權益相對忽視,甚至歧視。
其次,從客觀層面來說,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農村人口相對集中地涌向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形成一定范圍內的人口“倒流”現象,使“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凸顯,從而逐步產生了各村、組原住村民和出嫁女及與出嫁女相關的新進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
另外,村規民約存在盲區。有些地區往往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的形式討論、制定相關利益的分配方案,并在“大多數人”通過的情況下出臺相關的規定,成為所謂的“村規民約”,其直接侵害了出嫁女、離異女、喪偶等這部分比例很少的弱勢群體的合法土地權益。可這些“村規民約”披上了民主自治的外衣,具有強大的群眾基礎,乃至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在其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難以執行。
在筆者看來,針對“僧多粥少”的現象要尋求靈活多樣的解決渠道。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經濟是基礎,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因此解決這一現象的關鍵點是要有一個合理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從源頭來杜絕這一現象。從客觀現實講,無論是原住村民,還是出嫁女,他們的矛盾都是源于固有的土地收益。很多村干部為了得到現實的眼前利益,將土地非法買賣或是非法轉讓。無知的村民也就滿足于一次性的“足額”補償款。也正是因為這些有限的補償金,原住村民自然不會將僅有的最后一塊肥肉割出來給出嫁女。然而他們沒有想過有限的資源通過有特色的、合理的經濟模式就可以轉為無限的收益。例如,以經濟發達地區帶動周邊欠發達地區的形式,擴大行政區域劃分,統籌兼顧,促進經濟的高效、穩定、同步發展,解決利益驅使下的“僧多粥少”的現象;加快推進農村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將集體資產量化折股,這種股權到人的辦法能較好地解決農村婦女出嫁流動、分配等問題,同時搞活經濟,使固有資產收益最大化,從而更好地保障農村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在矛盾已經產生的情況下,訴訟是大多數被侵害婦女選擇的主要途徑。法院應當繼續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點”,將典型案例的庭審放入村里,組織村干部、村民參與庭審,使他們更加直觀地學法、知法、懂法。
然而有時簡單的判決并不能夠鈍化矛盾,反而使執行更加難開展。筆者建議建立健全訴前調解制度,法院應當加強“庭外延伸”,與村委會、民調組織、土管局、司法所、婦聯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加大對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及時取締違法“村規民約”,努力抓好訴前調解工作,及時、有效地鈍化矛盾,防止違法現象從量變轉化為質變,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作為“通俗、合法、合理”做法,使農村形成自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