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濱海法院在總結前一階段信訪工作時,發現瑕疵案件是引起信訪案件的重要原因,遂就這一現象展開調研分析,歸納瑕疵種類,分析瑕疵原因,提出相關對策,壓降信訪案件。

該院發現瑕疵案件瑕疵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法律適用不具體。雖然這些裁判結果沒有錯,但適用法律不明確、不具體,比如“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裁判結果與引用的法律不對應,該引用的法條沒有引用,造成結果與依據的失調。

二是訴訟程序不規范。程序轉換、審限變更、法律措施作出等不履行相關手續,庭審不規范,存在隨意現象。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不履行告知義務,沒有書面憑證;審限變更有始無終,恢復審理沒有手續;保全裁定等手續作出時履行審批手續,解除時沒有手續。

三是法律文書制作不嚴肅。格式隨意、結構混亂、語法錯誤、文字差錯嚴重,沒有體現裁判文書應有的規范性、嚴肅性。

四是代理的手續不完善。授權委托書填寫不規范,開庭時對委托代理的手續不進行核查,審理筆錄沒有當事人的簽字。

以上這些都是造成信訪案件的重要原因。

該院分析出具體的原因,主要是:

一、法官業務知識不精。法官的業務知識與審判工需要有距離,特別缺乏法理知識,不能綜合利用證據規則、生活經驗和邏輯規則分析判斷事實,事實定性不準確,解釋法律不到位,引用法律不具體,暴露出少數法官未能與時俱進,及時更新法律知識。

二、法官責任心不強。少數法官工作作風拖拉、粗糙,缺乏應有的責任心,庭審不規范,放任錯漏字現象發生,卷宗裝訂隨意,淡化程序觀念,簡化、省略必要的記載和證明程序事宜的書面手續。

三、監督追究力度不大。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往往把眼光盯在審判結果上,把著力點放在隊伍廉潔問題上,放松對干警業務能力建設和審判作風建設上的監管,存在小錯難免,無關緊要的片面認識,以致在文書簽發上把關不嚴,放任差錯的產生,結案審查不力,任由瑕疵案件的“下線”。對瑕疵問題,處罰措施不到位,一般只囿于通報批評,不傷筋骨,收益不大。

在如何控減瑕疵案件的發生,濱海法院提出三點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法官的業務學習。提高他們法律業務知識水平,保證法律適用的全面準確。制定學習培訓方案,突出結束時的檢查驗收,確保學習培訓實效。

二是加強庭局長的審判管理。鼓勵庭局長帶頭辦案,發揮示范作用,但更要強調庭局長對審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揮組織指揮、考核驗收的把關作用。規范文書簽發制度,明確庭局長對法律文書制作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文書瑕疵,簽發人應受到責任追究。

三是加強監督追究力度。對重信重訪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對有錯不糾、情節嚴重的承辦法官嚴格追究責任,要避免隔靴搔癢,蜻蜓點水。要嚴格審批制度,因庭局長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差錯案件、瑕疵案件的,追究庭局長的領導責任,以多層次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瑕疵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