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滯納金”事件看行規和法律的沖突
作者:蔡紅琴 發布時間:2008-08-06 瀏覽次數:1191
最近,南京銀行的一起“滯納金”官司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南京市民王某兩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銀行7884元,兩年后,“利滾利”翻了5倍多變成35478元,銀行是否應該收取除本息之外的復利和滯納金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我認為銀行不應該收取“滯納金”,理由如下:
一、因為“復利和滯納金”遠大于同期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四倍,而法律不予禁止的話,銀行就成為了合法的高利貸者,這豈不有悖于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
二、客戶逾期不還信用卡欠款,需要支付“本+息+復息+滯納金”,這已是不成文的行規,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中早就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計算方法已含有懲罰性質,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法律解釋的效力明顯大于行規。
因此,當持卡人透支時,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只是普通借貸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訂)的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根據行政法理論?!皽{金”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類型,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時,因為義務人延遲交納,而需額外交納金錢,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任何個人和其他團體,包括銀行,都無權單方或私自設立?,F在的銀行都商業化了,壓根不算行政部門,銀行與用戶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根本就沒有收取滯納金的權利。因此,滯納金之說并沒有法律根據,銀行收取“滯納金”有以“行規”和誠信之名牟取暴利的嫌疑。
除銀行外,以行業規定違法收取滯納金的企業還有很多,包括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等等。這些企業都不是行政機關,因此我們也有理由懷疑他們收取“滯納金”行為的合法性。
對于銀行依行規收取“滯納金”的現狀,我認為需要從多方面加以改變:
一、完善信用卡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切實以法律規制銀行的不合法行為,杜絕行業規定的效力蓋過法律法規的不正?,F象。
二、建立一個健康合法的銀行監管制度,銀監會要加強銀行業服務的監管和督察力度。銀行應給客戶一份及時準確的明白帳單,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銀行出現的服務缺欠也應有相應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從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銀行更需要反思自己的信用卡政策,由粗放型向頸肩型轉變,讓事前監管多過事后懲罰。建立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培養信譽良好的消費者,根據用戶的信用得分,確定對用戶的貸款策略和標準。
四、消費者要增強維權意識,敢于向權威挑戰,以法律為武器,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