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對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不預交申請執行費用,而由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收取。該辦法實施一年多來,由于對申請執行人無任何約束力,盱眙法院已先后有7起申請人濫用執行申請權的案件,這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執行成本,浪費法院有限的執行資源,同時有損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這些現象主要表現為:

1、重復申請。申請執行人針對同一份生效法律文書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多次重復申請執行,在立案時不易被發現,只有在實際執行中才有可能發現。

2、法律文書未生效而申請執行。一方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后因不服已提起上訴,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未生效的法律文書。

3、義務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權利人仍申請執行,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要表現在一些公證債權文書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申請執行。

4、隱瞞不利于自己的二審判決書,拿有利于自己的一審判決書申請執行。一方當事人在二審時,被改判少于一審判決標的,在申請執行時,拿一審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執行。

針對上述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200841

日,新民訴法實施,當事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有選擇執行的權利,法院立案部門在審查立案時在法律文書的正本上要蓋已申請執行的印章,以防當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重復立案。

2、法院立案部門在審查立案時,要向申請執行人詢問有無上述所列情形。

3、法院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應向或應當事人要求出具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文書或在法律文書的正本上加蓋已生效可申請執行的印章,申請人可憑此申請執行。

4、對有上述行為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