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外企因匯率和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等因素而“突然死亡”現象增多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查鳴 發布時間:2008-06-05 瀏覽次數:1518
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今年以來,由于人民幣升值、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等因素,導致外資企業經營不善、外方投資者一走了之、外企“突然死亡”的現象增多,僅虎丘區法院就受理涉及海剛鞋廠(韓資)、盈豐科技(馬來西亞)等四家外資企業的各類案件600多起?;⑶饏^法院在分析此類事件產生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對策建議,以維護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一、外企突然“死亡”的原因
1、由于企業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外企因管理、經營上出現問題而造成企業投資目的不成功,出現嚴重虧損而經營不下去。企業投資人不是采用積極的清算和破產程序來處理,而是采用消極一走了之的辦法,導致企業“突然死亡”。
2、人民幣升值,出口匯率的影響。人民幣持續升值,使產品出口型企業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利潤空間縮小,加上外匯匯率的影響使得企業利潤下降或虧損,最終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導致勞動成本增加。外商投資企業有較大一部分是勞動密集型的企業。隨著新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對企業而言用工合同更加規范,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的增強,導致企業勞動力成本大大增加。
4、各類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物價特別是原材料價格的上升,導致企業利潤下降。如企業的銷售合同周期較長,繼續履行必然虧損,不履行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導致企業嚴重虧損。
5、國家宏觀調控銀行貸款緊縮。國家宏觀調控使得原本企業的貸款規模緊縮,同樣債權人對企業的應付款追討的緊迫性也隨之提高,企業在貸款收縮和應付款周期縮短的雙重打壓下,資金發生嚴重困難。
6、外方投資者轉移資產。相當部分外商投資企業銷售、資金在外,在中國的企業僅僅是一個加工點而已,而且廠房和設備都是租賃的,實際投入非常很有限。當外方投資者發現繼續經營無利可圖或經營危機時,不是積極挽救企業或進行清算破產,而是將有限資本抽逃后一走了之,損害職工和債權人利益。
二、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提高企業自身抗風險能力。對于外資企業的依法經營、企業解散、清算、破產等法律加強宣傳力度,教育其遵守中國法律,依法設立和依法解散、清算、破產。平等地保護投資人、企業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制裁企業不法行為。針對外方投資者在一個地區抽資后到另一個地區再來所謂“投資”的行為,應當通過正常的外交、國內協查等方式追究不法行為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3、建立黑名單公布制度。將違法經營、抽逃資產的外商投資者黑名單公布于眾,促使其依法處理投資企業的債權債務,避免企業突然“死亡”所帶來的社會不穩定事件的出現。
4、建立健全預警系統。在發現一個企業出現非正常信訪、仲裁、訴訟情況時,通過積極的方式與企業溝通,敦促企業或投資人依法處理。
5、依法審理外資企業的清算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破產案件,及時保護投資人、企業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6、注意執法方式,放水養魚挽救企業。依法、慎重采取保全措施,既要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同時要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盡可能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促使其積極履行義務。
7、發揮調解職能妥善處理糾紛。人民法院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中,既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又要防止殺雞取卵,要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高度來處理糾紛,通過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和解,敦促雙方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