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來,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受理各類農民工案件157件,其中,今年1-4月份受理79件,已超過去年全年農民工案件數。農民工案件迅速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涉農民工案件的特點

1.涉案人數眾多。這類案件一般涉及某些單位大批量的農民工,具有人數眾多,涉及面廣、矛盾集中、容易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的特點。糾紛產生后,當事人往往形成集團訴訟,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稍有不慎,就會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如去年10月份該院調結的民工訴被告某鞋業有限公司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涉案民工近40人。

2.矛盾易集中爆發。這類案件多于農民工返鄉前拿不到工資時集中爆發,或基于其他同一原因集體引發。部分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到期不能兌現,易集中產生矛盾。如該院在2008年除夕前兩天受理的60多名民工訴某制鞋公司拖欠民工工資案件。

3.簽訂、履行合同不依法。一些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履行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極少數用人單位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不規范,甚至屬于違法合同。另外,一些用人單位在履行合同時,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比較突出。

4.農民工法律意識較低。涉案農民工法律文化缺乏,法律意識較差,一般意識不到要到正規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且大多數農民工漠視用工單位不給自己購買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的做法,導致農民工出現工傷時,得不到應有的社會救助。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拿不出證據,維權主要搞集中上訪。

二、涉農民工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1.經濟發展迅速、勞動用工增多。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新增企業呈大幅度增長,企業使用農民工人數急劇增多。企業增多與勞動用工量增多帶來了糾紛的增多。

2.部分企業守法意識不強。部分企業重效益輕權益,守法意識不強,簽訂勞動合同不嚴謹、用工不規范等現象嚴重,由此引發了許多簽訂、續訂、變更、解除農民工的爭議案件。同時,一些企業與農民工解除、終止合同時,存在對農民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繳納社會保險不到位的情況,也引發了一定的糾紛。

3.宏觀調控的后果顯現。中央宏觀調控和新勞動法的實施,給企業經營帶來一定沖擊,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甚至倒閉,使勞動糾紛,特別是欠薪矛盾日益突出。

4.農民工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近年來,隨著司法和勞動部門送法進企業、送法進工地的普法宣傳力度加大,工人的法律知識增多,法制意識明顯增強,維權意識隨之增加,糾紛出現后,選擇訴訟和請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糾紛的農民工越來越多。

三、對策和建議

1.加大管理力度,促進用工規范。針對民工案件增多,群體性事件多發的特點,勞動監察部門要采取更為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監督、指導,加大執法力度,引導用人單位與民工規范簽訂勞動合同。

2.發揮大調解作用,妥善化解矛盾。針對農民工案件的特點,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作用,建立由法院、工會、勞動、信訪參與的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多層次開展調解工作,力爭早協調早解決;對協調解決不了的案件,積極引導進入訴訟程序,減少直接沖突。

3.關注弱勢群體,法院快審快執。現實中,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從關注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全面落實司法為民。一是開設速裁訴訟通道快審快結。二是強化訴訟調解維護社會穩定。三是開展專項執行兌現民工權益。

4.加強普法宣傳,提高法制意識。司法和勞動部門要根據轄區企業和農民工的實際需求,著眼于實效,制定有效的法制宣傳計劃,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加強《勞動合同法》宣傳,切實提高企業及農民工的法制意識,自覺守法、用法,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