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惠山法院分析執行實踐中制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裁定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張銀濤 發布時間:2008-03-27 瀏覽次數:1629
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均應首先制作裁定書,惠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在制作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裁定時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規范建設帶來不利影響,需引起高度重視。
存在問題:1、在同一案件中,采取不同類型的執行措施所使用的裁定書編號完全一致,導致在多種執行措施并存時,當事人若提出執行異議無法明確異議對象;2、“泛泛裁定”現象比較普遍,作出的裁定不指向特定的具體的財產,而籠統地稱“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一般寫為“凍結被執行人XXX銀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3、存在裁定未向當事人送達特別是未向申請人送達的情況,部分案件在采取了執行措施后,僅將裁定書留在案卷中備查,而不按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有時僅向協助執行單位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4、在訴訟保全和終局執行中,不規范使用裁定的情況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對策:1、在同一案件中,采取不同類型的執行措施所使用的裁定書,可在執行案號的基礎上以后綴“-1、-2……”加以區分,便于當事人能夠清楚每份裁定書所對應的執行措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也可以使執行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審查對象指向更加具體明確;2、針對不同種類的執行標的,在裁定書中應寫明采取執行措施所針對的具體標的物,若沒有明確則應在送達裁定書時隨附相應的清單,防止被執行人以不知情為由擅自處置被采取執行措施的標的物;3、在對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及有產權證照的特定動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時,除向協助執行單位送達查封、扣押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外,還應制作查封、扣押清單并送達被執行人;4、裁定書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確保裁定書依法產生法律效力,特別要注意向申請人送達,依法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避免執行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