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政府收入少開支多,無力清償債務。一些鄉鎮的財政收入只能維持日常開支,有些政府甚至入不敷出。而政府所涉債務,一般集眾多債務于一身,負債數額較大,財政收入的積余很難清償債務。

政府領導思想認識有偏差,不想清償債務。一些政府領導認為政府涉債是大環境造成的,所以無視法律尊嚴,即使有些案件被執行人的鄉鎮政府有履行能力,也不愿去自覺履行。加之政府職能的特殊性,使法院很難輕易采取強硬措施。

社會上不正當的干擾,影響了法院執行。法院一旦對政府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基層政府往往“輕事重報”,上級黨政領導則往往考慮或照顧下級領導的工作積極性而出面,要求法院給予照顧,致使法院執行不能順利進行。

法院自身執行不力,造成涉府案件久拖難執。在執行時,有的法院對涉府案件遷就過多,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對依法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人與案往往留情面,不能正確用好法律賦予的強制權力。

對策:

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支持,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采取集中清理積案或較大規模的執行行動前,對涉府案件應進行專題調查,逐案分析,分類梳理,拿出對策。同時,專題向地方黨委、人大進行匯報執行行動的目的意義,以及個案的特殊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等,取得地方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努力排除各種干擾,嚴格依法辦事,正確適用法律。一些涉府案件,特別是政府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能否得到有效執行,關鍵在于法院。對此,法院在實際執行涉府案件時,應不為周圍環境所左右,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正當性。

認真做好與政府的交流和溝通,加強聯系,增進理解。法院可以通過上門走訪、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主動邀請地方人大參與監督執行等形式,加深政府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結合具體的案件積極宣傳有關法律,盡可能地提高政府的法制觀念和自覺履行的意識,促使其積極地、自覺地履行債務,為加快推進和諧司法進程做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