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盡快建立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
作者:徐新淮 發布時間:2008-02-03 瀏覽次數:1447
證明標準,即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客觀標準,是指對訴訟過程中待證事項的證明事實所須達到的要求或程度。就是說,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客觀證據進行證明應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待證事實的真偽,從而完成其證明職責。所謂優勢證明標準,即證據的證明力達到50%以上,并非《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中所規定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因為:
第一,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較之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不涉及到剝奪人的生命、自由、政治權利等問題,而僅僅涉及到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保護與否定問題。
第二,所謂事實清楚,實際上都是相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只能說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或吻合,不可能完全吻合,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實踐中很難達到。就民事訴訟來說,證據的證明力達到51%和達到90%并沒有質的區別,都是“優勢”而已。
第三,從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當事人的心理分析,自己的證據不如對方有份量,敗訴是必然的,過分的追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許多情況下反倒起了“桃訟”的作用。
第四,優勢證據標準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及時的保護,使交易秩序得到及時高速與恢復。
綜上所述,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未能體現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不同特點,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所以,盡快建立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