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諺云:看一個人如何,只需看看他周圍的朋友是怎樣的人即可。

實際上早在幾千年的中國,孔子都對此有過深刻的論述。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孔子教育自己的學生要交好的朋友,不要結交不好的朋友。孔子將能給自己帶來積極效應的朋友定義為“益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即有益的朋友有三種,結交正直的朋友,誠信的朋友,知識廣博的朋友,是有益的。相反則有“損者三友”,叫做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結交諂媚逢迎的人,結交表面奉承而背后誹謗人的人,結交善于花言巧語的人,是有害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所以更應該多交些好朋友,遠離那些小人。

共和國的法官公職在身,權力在握,更應深諳交友之道,慎交朋友。

首先應有良好的社交形象。孔子曰“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法官的交友應是高層次的,應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交什么樣的朋友反映了本人什么樣的層次格調,反過來也影響法官的公眾形象。選擇一個朋友,就是選擇一種生活方式。交到好朋友,等于給自己打開了一個最友善的世界,能夠讓自己的人生具有光彩。我們不贊成法官交商場朋友、官場朋友。不是說這些朋友不可交,而是指要端正交朋友的價值取向,朋友應是相互信任,各有所長,有利工作,有所予而無所求。如果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錢權利關系上,則是很危險的。

其次要耐得住寂寞。英國有句諺語:“神與法官不可交友”,就是說法官要少有社會交往,法官應在社會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獨性”,不能做公關人物,廣交朋友,沉陷于推懷換盞、輕歌曼舞之中。否則,為人情所困擾,執法難免有失公正,損害法官形象。而且,“業精于勤荒于嬉”,在社交活動中浪費太多時間,哪里還有時間和精力研習法律呢?

最后,應當妥善處理好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保持恰當的距離,避免當事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影響司法的公信力。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只能停留在業務關系上,二者之間私交不能過密,否則難免會影響司法公正。

總之無論在工作生活中,我們共和國的法官應把握“益者三友”與“損者三友”的區別謹慎交友,守住我們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