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官立案釋明權之行使
作者:徐冬紅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1463
一位農村婦女被丈夫打成鼻梁骨折,來到法院想起訴離婚并要對方承擔刑事賠償責任,如接待的法官簡單地說你寫訴狀來吧,這位農村婦女,僅憑法官的一句話能寫好訴狀、說出自己明確的訴訟請求并收集必要的證據完成訴前準備嗎?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在我國目前當事人文化素質、法律意識還難以滿足訴訟要求的情況下,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所謂法官釋明權,是指訴訟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或要求當事人對上述事項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修正的訴訟行為。著名學者
立案時釋明的對象均為原告,釋明的內容主要為法院的受案范圍、各類管轄、原告不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內容。
一、法院受案范圍的釋明
法院主管問題屬于立案工作的難點之一。社會紛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它往往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因素,現階段法律與政策的邊緣性矛盾糾紛大量存在,法院受理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在社會轉型時期因政策原因導致的群體性糾紛不可避免。社會生活中當事人的權益很多,哪些應受司法保護,哪些不應納入司法范疇,在實際操作中一要看是否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二要看是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一些群體性糾紛和敏感性案件還要把握受理的時機,掌握立案受理的執法藝術。法院作為司法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多數當事人認為一切紛爭法院都可作出裁判,這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近幾年由于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農村土地利益的調整,引發了諸多的社會問題。對于此類案件就要說服指導當事人找相關的部門,合理的途徑予以解決,不宜簡單裁定不予受理。
二、管轄權的釋明
立案法官發現起訴人起訴的案件本院沒有管轄權,告知起訴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根據案件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具體情況向起訴人指出應向哪個法院起訴。如江蘇的男子與云南的女子在廣東打工二年相識并結婚,現云南女要求離婚,就不能向江蘇法院起訴,必須向江蘇男子的打工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風險的釋明
行使一定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后果。訴訟是有風險的。立案法官應當告知起訴人可能因訴訟請求不當、超過訴訟時效、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舉證超過時限、舉證不能、逾期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拒不執行等方面可能導致的風險,使其正確預見訴訟和執行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最大限度避免因訴訟或申請執行不當帶來的不利后果。結合個案的特殊情況進行講解,引導正確調整訴訟方向,避免不應有的訴訟風險。
四、訴訟請求釋明
1.訴訟請求不明確的釋明
訴訟請求不明確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無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響法院的判決。甲與乙因承包地發生糾紛,甲起訴乙,一方面要求確認流轉后剩余土地的承包權,一方面又要求返還流轉出去的土地,此時,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相矛盾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權,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沒有流轉權?法院可以指出該訴訟請求的矛盾之處,促使其將自己的訴訟請求陳述清楚。
2.訴訟請求不充分的釋明
訴訟請求不充分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例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買受人起訴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時,可告知原告其有權利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二是質上的不充分。自訴人因被告人的故意傷害構成輕傷,自訴人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但不知道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因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原告基于同一事實本可以提出多項訴訟請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在當事人訴訟請求不充分時,法院可以向當事人發問,探知當事人之真意,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可以提出如此之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如果經法院釋明以后,當事人仍堅持原訴訟請求,則法院應根據當事人原來提出的主張進行立案審理。對于當事人完全未主張的事項,法院無釋明之必要。
3.訴訟標的的釋明
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發生爭議而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選擇何種訴訟標的,也即以什么法律關系作為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基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權益的實現。而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由于對法律的無知或理解不當,起訴時只是陳述了自然事實,但對依何種法律關系起訴并不明確。例如,原告乘坐公交公司的客車,因交通事故受傷,起訴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只向法院陳述了自然事實,但沒有說明究竟是主張違約賠償還是侵權賠償。在此情況下,法院如自行決定就很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故法院應行使釋明權,向當事人說明兩種法律關系在舉證責任、賠償標準、訴訟時效上的不同,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并決定訴訟標的,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日本,釋明權在一定程度上對
處分原則進行了修正,法官促使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標的也被包括進了釋明義務的范圍之內。
4.除去不適當的釋明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有明顯不當,法院可以行使釋明權,令其除去或變更不當之處。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原告基于被告的出軌行為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如此訴訟請求就不當,應告知其變更為精神損失費。在財產損害案件中,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失費也是不當的,應告知當事人除去。
五、訴訟主體不適格的釋明
立案法官發現起訴人不是與有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告知起訴人必須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在原告的起訴狀中,所列的被告是自然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方式等不具體的,所列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原告進行補充。如將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單位部門作為被告進行起訴,則建議原告變更為適格的主體。只有有了特定化的被告,訴訟才有可能具體化,才能確定訴訟是在誰與誰之間進行。立案法官發現原告的起訴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告知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六、程序性事項的釋明
程序問題本來是公開化的問題,不存在因個案的案情不同造成程序不同而進行各案的分析判斷,只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程序法律規定的認識不同,才產生釋明權的需要。在一審訴訟中,絕大多數當事人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他們并不清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打官司的常識,如訴訟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方面的程序和程序性權利行使的期限等問題。如何規范自己的訴訟行為,立案法官運用釋明權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指導,幫助他們正確進行訴訟和理性對待審判結果。
立案釋明權的行使,不僅對法官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對法官職業道德更是一個考驗,在堅持合法、中立、適度、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下,正確地行使釋明權,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做到客觀和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