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理使用撫恤金 婆媳反目對簿公堂 生母索要女兒撫養費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
作者:顧少尉 發布時間:2007-10-24 瀏覽次數:1486
本網徐州訊:年輕父親不幸遇難,22萬賠償金讓婆媳反目;幼女撫養費無奈中交村支書保管,改嫁后的母親起訴到法院欲討回女兒撫養費被拒。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就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原告王云要求第三人返還其保管的女兒撫恤金,被法院判決駁回。
2005年12月,劉建華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賠償款221500元。原本拮據的家境本應有所改善,但是這筆錢的降臨非但沒能使這個家庭更加和睦,反而使大家互不信任,生怕對方私吞了錢款。熱心的村支書夏某知道了情況,帶著村干部多次去她們家中進行調解,最后達成了一紙“撫恤金分配協議”:“一、原撫恤金劉母55000元,王云60000元,孩子劉晨89000元。二、孩子撫恤金每年一次性提取撫養費2500元(特殊情況例外)。剩余部分存在村支書夏某戶上。由撫養人找夏某提取,隨著孩子年齡增長的所需經費再定。另外,領取劉晨撫養費必須王家和劉家到場方可領取……”王云和劉母均在協議上簽了名。協議簽訂后,王云和劉母各自得到了部分賠償金。劉晨分得的89000元也交由村支書夏某保管。按照協議約定,王云于
2006年9月,王云帶著剛滿一歲的劉晨改嫁異地孫某為妻。之后,王云找到村支書夏某,索要保存在他那兒的劉晨8萬多元的撫養費。由于有協議在先,村支書為難之際,王云就直奔法院,要求村支書返還孩子撫養費。
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定,王云與劉母因在劉晨撫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達成的“撫恤金分配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協議各方均已經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原告王云與劉母訂立“撫恤金分配的協議”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為了保護劉晨的合法利益。該協議從根本上保證了屬于劉晨的撫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劉晨身上,能更有效地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而且協議的實際履行并沒有妨礙王云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因此,在沒有新證據證明該協議的履行會損及被監護人利益的前提下,從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綜合考慮目前劉晨的年齡智力狀況和原告王云的生活環境等因素,應支持該協議。據此,法院判決撫恤金由村支書夏某繼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