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一垂釣者在高壓線下釣魚,不慎觸電身亡。1024,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垂釣觸電身亡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0771513時許,村民李東生在沭陽縣西圩鄉西圩村西滂溝河邊甩桿釣魚時,魚竿(該竿全長6.82m,魚線長4.5m)不慎碰到從河上經過的高壓電線(該高壓線距水面高7.5m),李東生當場觸電身亡。另見事故現場附近有架設高壓線的10KV133號線桿,該線桿及高壓線屬當地某供電公司所有,周圍無警示標志。事故發生后,李東生父母索賠無著,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供電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0000元。被告辯解原告親屬在高壓線附近釣魚屬違法行為,被告無義務設置安全標志,不同意二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西滂河上空經過的高壓線,其產權屬被告,被告未盡妥善管理義務,在高壓線周圍未能設立相關警示標志,故對于原告在釣魚時觸電身亡,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原告之子李東生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在高壓線附近釣魚的危險性具有一定認知能力,但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未能選擇安全、合適的釣魚位置,不慎在甩竿釣魚時觸電身亡,具有一定過錯,其自身負主要責任,應減輕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東生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無法律依據。被告辯解原告親屬在高壓線附近釣魚屬違法行為,被告無義務設置安全標志,均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二原告因其親屬李東生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116260元、喪葬費11891元,合計128151元,由被告賠償二原告40%51260元。

提醒:

由于電力知識普及不到位,不少農村地區的釣魚者往往由于對高壓電知識的缺乏,認為魚竿的長度不及電線的高度,只要采取措施、縮短魚竿的長度,或者注意站位、斜拋魚竿等即可避免危險的發生。其實,高壓線無需接觸,只要靠近到一定的距離范圍即放電。高壓線途經區域范圍廣,特別是農村地區一些偏僻的河流湖泊地帶,為有關部門忽略,未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釣魚者往往因疏忽大意,在視野范圍內未能注意空中的電線而致害。

類似本案因垂釣不慎觸電引起人身傷亡的事件在全國各地并不鮮見,愛好垂釣的朋友應作前車之鑒,同時,高壓線如此頻頻傷人,亦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及時采取科學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