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可能存在當事人聯合騙取交強險保險金問題
作者:張春萍 發布時間:2007-10-22 瀏覽次數:1586
日前,邗江法院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發現,案件當事人(包括保險公司)可能存在故意隱瞞肇事方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使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得到法院支持,從而騙取交強險保險金,嚴重侵害了司法權威,損害了國家利益。
一、案件情況
二、原因分析
一是交強險理賠與保險公司效益不掛鉤。目前,交強險是由各商業保險公司托管的,理賠情況與保險公司的效益無關,因此,保險公司不履行勤勉義務,對被告是否已受刑事處罰的事實不予審查,或是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與原、被告經過“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故意隱瞞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
二是司法審查程序存在漏洞。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法官,對肇事方是否受刑事處罰僅予以形式審查,而不進行主動調查,容易給當事人以可乘之機。
三、對策與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交強險制度。對各商業保險公司托管的交強險要加強監督與管理,與該保險公司的利益進行掛鉤,促進保險公司履行勤勉義務,對肇事車輛駕駛人已經受刑事處罰的事實進行主動抗辯,從而大大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是在審理可能出現被告受刑事處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審判人員應主動進行詢問,并可向有管轄權的刑事審判庭進行了解,以過細的工作作風遏制此類現象。
三是對于已經判決的案件,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由本院院長決定提起再審,避免錯誤的判決得以生效、執行,影響司法權威。同時,對于故意隱瞞相關事實的當事人,應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