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活動房摔成高位截癱 幾經周折終獲賠償
作者:庾向榮 施文宏 張榮林 發布時間:2007-09-11 瀏覽次數:1847
本網蘇州訊:在搭建彩鋼板活動房時不慎從二樓摔下致重傷,吳江農民茅志林將工頭和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在法官的努力下,三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和解協議,24萬賠償款執行到位,一起“火藥味”頗濃的案件終于妥善結案。飛來橫禍摔成高位截癱
2003年6月,王建華招用茅志林等人專門從事彩鋼板活動房的安裝工作,業務都是由恒峰彩鋼板活動房廠的老板張志芬聯系的。
2006年10月,茅志林向吳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恒峰彩鋼板活動房廠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廠已于2006年9月核準注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已不存在,無法確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裁決。無奈之下,茅志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志芬夫婦和王建華共同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86萬元。
是誰雇傭了茅志林
在審理過程中,是誰雇傭了茅志林安裝彩鋼板房,成了最大的爭議焦點。
原告茅志林的代理人認為,茅志林是由被告王建華介紹替被告張志芬搭建彩鋼板房的,雇主應為被告張志芬,現張志芬開辦的彩鋼板活動房廠已注銷,根據該廠投資情況,應由被告張志芬夫婦共同賠償。
被告張志芬夫婦則表示,原告受雇于被告王建華做工,王建華與原告存在雇傭關系,其雇主應是王建華。他們與原告根本不相識,也沒有安排工作,也沒有發給報酬,所有工程的結算都是與王建華結帳的,所以原告要求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王建華認為,他與原告共同為被告張志芬開辦的廠在外地搭建彩鋼板房,所有對外的工程均由被告張志芬承攬。張志芬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受傷后,所花去部分醫藥費也由張志芬支付,單據也在張志芬處。所以,應由被告張志芬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茅志林在安裝彩鋼板活動房時摔下受傷,安裝的彩鋼板活動房是由原吳江市恒峰彩鋼板活動房廠承攬的工程。原告茅志林與誰存在雇傭關系,誰雇傭其安裝彩鋼板房,主要應以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雇員是否獲得報酬,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等情況綜合認定。被告張志芬承攬的彩鋼板活動房工程,由王建華招用原告等人一起安裝,原告茅志林由被告王建華每天給付50元至65元的報酬。所以本案可推定被告張志芬承攬的彩鋼板房安裝業務轉包于被告王建華負責安裝,原告受被告王建華指派安裝彩鋼板房的事實存在,被告王建華作為包工頭的身份與原告之間的雇傭關系成立。
如何承擔責任又成焦點
確定了雙方的雇傭關系后,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又成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原告在安裝彩鋼板活動房時,被告王建華作為雇主應對雇員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原告在本次事故發生過程中無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所以不存在免除或減輕被告王建華賠償責任的情形。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傷,被告王建華應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安裝彩鋼板房也應具有相應的安裝資質。被告張志芬原開辦的吳江市恒峰彩鋼板活動房廠將承攬的安裝業務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被告王建華安裝,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所以被告張志芬對被告王建華的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在核實賠償范圍后,判決被告王建華賠償損失原告38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近6萬元醫藥費),被告張志芬夫婦對上述賠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窮盡執行措施達成和解
法院宣判后,三被告雖然對法院的判決有意見,但均沒有上訴,也沒有自動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2007年4月,茅志林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被執行人王建華、張志芬先后到庭各自陳述自己的觀點,極力掩蓋自己的賠付能力,推脫自身賠付責任,拒絕履行賠償義務。與此同時,申請人茅志林的親屬看賠償遲遲不能到位,多次到法庭吵鬧,要求盡快拿到執行款項。
為此,承辦此案的震澤法庭執行人員對三名被執行人的銀行開戶情況進行查詢,
案件雖然有了一個妥善的結局,但從中暴露出的問題仍然令人擔憂。打工人員由于法制意識淡薄,不懂得保護自身的權利,具體表現在打工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明確權利義務,有時甚至連為誰在干活也不太清楚,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后維權困難。企業主不為雇員辦理工傷等保險,從表面上看是省了一筆錢,卻留下了巨大的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巨額的賠償。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還表現在缺少對法律的敬畏,對生效的裁判不是主動履行,而是采取躲、推等不正確的做法,人為造成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