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四項規則》在基層法院落實的必要性和存在問題的對策
作者:陳越 發布時間:2007-08-30 瀏覽次數:265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2004年出臺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省高院組織系統的學習和培訓,檢查和考核對全省司法警察履行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檢查四項職責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模式和執行標準,有效的指導和規范了司法警察的履職行為。司法警察的履職質量的確有了一些提高,然而這樣的提升率卻并不與我們的期望成正比。筆者在工作實踐中對貫徹好落實好《四項規則》,提出落實的必要性和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落實“四項規則”的必要性
(一)是“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當前司法警察司法活動的不規范仍然是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隨著司法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化建設、執法能力建設等活動的相繼開展,促進了司法警察履職行為質量的不斷提高。規范司法警察的執法行為,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時刻注意自身形象,避免公眾對法院執法的公正性產生不應有的懷疑。因此,規范司法行為,不僅包含了程序公正也包含了形象公正的要求,司法行為本身是否規范也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四項規則實施細則》細化了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為法警履職過程中的每一步驟、每一環節的司法行為提供了制度依據和行動指南,對于確保司法警察全面、準確、高效地行使權力,促進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要求。
(二)是提供履職執行的規范依據
在工作實踐中,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檢查工作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相互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四項規則實施細則》正是從工作細節出發,把對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細化到履職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四項規則實施細則》的制定,一方面促使司法警察樹立了嚴謹的工作作風,強化了安全責任意識、增強了工作積極性,有效地杜絕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有利地消除了司法警察因履職不規范而衍生的與當事人及他人之間的矛盾。
(三)是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必要途徑
許多基層法院普遍存在著警力不足、裝備設施落后的現狀,這些問題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干擾了司法警察執法的規范化,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可以成為突發事件屢禁不止的托詞。盡管客觀條件難遂人愿,但是筆者認為,只要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能在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強調和釋放干警的主觀能動性,同時結合工作實際,輔以有效的管理措施,依然可以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四項規則實施細則》作為貫徹落實“四項規則”最實用的對策,不僅是各項管理措施的具體化,也是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重要途徑之一。杜絕了干警前后期履職的隨意性,它采取的對司法警察工作任務前伸后延和將干警工作狀態、安全責任意識前移后置的辦法來約束和規范法警的執法行為,將司法警察履職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束階段的各項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了嚴謹的工作鎖鏈,增強了履職過程的完整性,有效地抑制了突發事件的發生。針對非主觀因素引發的突發事件,處置程序的有序性和合理實用的處置方式相輔相成,對司法警察快速、靈活、高效地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了參考依據。
(四)是促進司法警察管理部門對干警履職行為監管的重要手段
司法警察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有可能釀成大錯,因此各個環節的工作質量,直接決定了任務最終能否全面、高效地完成。雖然主觀因素是影響履職質量高低的內因,但是嚴密的監管體系,卻是督促和引導內因的必要手段。因此要確保干警每個履職環節的質量,自然離不開監管功效的發揮。《四項規則實施細則》正好彌補了這樣的遺憾,它推行的分級負責制很好地解決了各任務環節工作質量如何保障的問題。任務的每一環節均有直接負責人對履職法警的工作質量、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進行監督,避免了問題在司法警察履職環節中出現,即使因客觀原因發生了突發事件,履職法警也能在負責人的帶領下抓住時機,果斷及時地處突。
二、執行“四項規則”存在問題
(一)警力保障不足
以刑事開庭被告一人為例,按照“四項規則”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備比例為1: 2;看管警力配備比例為1:2;值庭警力配備為3人(其中一人在審判區負責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材料和傳喚證人,另兩法警在旁聽席維護旁聽秩序);安全檢查工作至少配備2名警力。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備就需要9名警力,(如有重大案件、多名被告的開庭,按照“四項規則”的要求,應成立處突小組,警力配備比例還將增大)何況庭審時間一長,還必須對9名執勤干警進行換崗,照此計算,一次普通的刑事開庭就需要18名警力。由于各個基層法院關于司法警察的配備是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專職司法警察的數量不得低于本院控編數的12%,女法警不得低于法警總數的20%。假如一基層法院其編制數為100人,法警總數應為12人,顯然這樣的警力配備連一次普通的刑事開庭也難以勝任,何況有許多基層法院的總編制數還遠遠低于100人,那么警力保障也就更令人擔憂了。近年來,一些基層法院把法警派駐基層法庭,男法警替代女法警,法警兼任其他工作等等現象。由于缺乏有力的警力保障,竟然出現了被告人數多于執勤法警數、人犯無人看管等現象。警力受限是導致“四項規則”難以全面貫徹執行最主要的原因,此外有限的警力還要備受以下兩方面的制約: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對司法警察的八項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檢查工作僅為八項職責中的一部分,所以其他職責的履行勢必會牽扯部分警力,進而加劇了警力壓力;其二聘用制司法警察作為人民法院人事改革的一項成果,其法律地位、職權范圍與正式司法警察是同等的,并無限制性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多數人民法院卻對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職責作出了:聘任制司法警察只能在正式法警的帶領下履行部分職權的限制性規定。這一規定在使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從獨立性變為從屬性的同時,也使原本就很緊張的警力更加捉襟見肘。警力不足不僅影響著“四項規則”的全面執行,同時也為安全留下了隱患。
(二)裝備設施有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對囚車的配置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受囚車數量的限制,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統一乘坐一輛囚車的現象也為數眾多。有的基層法院還沒有配備囚車、指揮車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第三條第五項對哪些被告人應進行分別看管予以了詳細說明,但是許多基層法院由于羈押室設施有限,尚不具備對多名被告人進行分別看管的條件,對安檢設施,有的法院無安檢系統,隱患較大。另防暴防突的警械警具大量缺乏。
(三)責任意識淡化
警力的匱乏、設備設施的陳舊、物資裝備的缺損不僅沒能為司法警察強化自身安全責任意識敲響警鐘,反而成為司法警察推卸責任的借口,現階段,有的法院仍不斷出現的意外的自殺、自殘、爆炸、毀容等事件,再次應證了這樣的觀點。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現在基層法院的法警普遍存在的兩種錯誤心態:其一被告人往往罪行較輕,他們不會為了并不嚴重的刑罰鋌而走險、因小失大;其二即便自己在履職過程中出了問題,大部分責任可以推卸到客觀條件上,自己決不可能為整起事故負責。其三有的法院領導對司法警察工作不夠重視,舍不得投入物力、人力。正是這樣的原因,導致司法警察淡化了安全責任意識。
(四)監管考核不力
沒有嚴密的組織領導程序,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監管體系。顯然,憑借法警隊某個領導個人的力量,難以實現對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檢查工作的全程監管。監督不到位,執勤干警在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就無法得到及時地發現、糾正和解決,進而出現了“說起來有責任,做起來不盡責任,出了事推卸責任”的現象。許多突發事件的發生其實也正是因為當引發事故的誘因出現時,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執勤法警心存僥幸,對潛在的危險采取置之不理的態度,從而為安全埋下了隱患。
三、落實“四項規則”的對策
(一)建立教育訓練工作的長效機制,提升干警綜合能力
司法警察的思想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等等直接決定了《四項規則實施細則》的執行質量,而日常教育訓練工作正是影響干警綜合素質的關鍵。綜合素質的提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種長期行為,需要不間斷地學習、訓練、提高和保持。因此,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要采取定時間、定內容、定指標、考效果的形式督促教育訓練工作的開展。其一是將干警的思想素質建設放在教育訓練工作的首位,利用政治理論學習、業務講評和談心活動,加深干警對政策法規的理解,增強嚴格執法、執法為民和服務審判的自覺性。其二是訓練工作既要抓住基礎又要突出重點,堅決杜絕教育訓練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要踏踏實實地將工作落實到實處。訓練中要注重訓練方法,充分發揮干警各自特點,堅持采取人人當學員,人人當教員的方式,互幫互學,互相監督,共同提高。其三是有針對性地選派組長參加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定計劃、分階段、有步驟地組織部分干警進行學習考察,提高他們的決策能力和處置能力。最后是科學合理安排訓練時間,保證教育訓練工作與執行警務兩不誤。
(二)立足標本兼治,注重實際效果
通過抓源頭、抓教育和抓實效的有機結合,力求提升干警的安全責任意識,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抓源頭就是要盡量解決影響安全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警力不足是涉及安全最突出的問題,也是在執行《四項規則實施細則》的過程中無法回避而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5) 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對解決警力問題提出一個有效的解決策略,為基層法院解決此問題指明了方向。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如果聘用制法警不占用12%的配置比例(12%僅用做正編法警),那么法院可以根據各自條件自行確定聘用制法警的配備數量,這樣不僅解決了正編干警與聘用制干警在執法過程中的比例問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警力供需矛盾。抓教育就是要求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要加大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定期組織安全知識的學習,通過育教于樂的安全知識競賽方式來檢驗干警對知識的掌握程度,要在大隊中樹立安全示范崗,這樣既增強了小組間、干警間的競爭意識,也培養了干警的團隊精神。抓實效就是無論是司法警察管理部門還是普通干警都要正確對待安全知識的學習,不能將學習看成是一種偶然行為,如果等到出現了安全問題,再來談學習,這就如同亡羊補牢,為時已晚。所以擺正學習態度,強調學習的持久性是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的前提條件。
(三)落實嚴格的監管和考核制度
要把公正執法作為施行《四項規則實施細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科學、嚴密地制定執法工作規范,把每一項執法行為都納入制度規范的軌道。突出重點,著重規范執法程序制度、監督制約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增強司法警察規范執法行為的責任感和自覺性。為了對司法警察履職行為施行有效的監督,司法警察大隊可以制定《監管考核規定》,監管員由本院分管領導擔任。以隨時抽查方式不定時地對法警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填寫《違紀違規通知單》,以此作為年終評鑒、晉職晉銜的依據。在監督過程中,重在糾正,在評價過程中重在懲戒,要增強司法警察監督機制的程序性、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充分聽取被處理者的陳述意見,加大處理過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