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原本一個普通的闌尾炎手術最后竟然治療了近半年,花去醫療費十萬多元,八次入院,前前后后求診了六家醫院,踏遍了啟東、南通、上海等地,但由于省、市兩級醫學會均認定本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最終所有治療費用只能由病人自己承擔。824,被告邵某被判返還原告某醫院墊付的醫藥費用92313.37元。

2006216,邵某經某醫院門診確診為急性闌尾炎而住院治療,并進行了闌尾切除術。術后,醫院對邵某予以抗感染等處理。同月20日,因邵某咳嗽發熱急診轉入啟東市中醫院,被診斷為闌尾切除術后腸梗阻、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后入該院治療,共化去醫藥費用38869.10元,其中原告醫院向該院預交了27000元,邵某預交了13000元。同月24日,邵某親屬以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為由向醫院索賠,雙方引發爭執。醫院報警,經協調未果,醫院原任院長沈某表示暫為邵某墊資醫藥費。同月25日,邵某親屬到衛生局要求醫院賠償并出資為邵某繼續救治,經衛生局干部協調無效后,局領導同意以“先救治后算帳”的應急處理原則,由醫院方先予墊資救治,待治療結束后與患者結算醫療費用。后醫院原任院長沈某、副院長郁某向啟東市中醫院聲明邵某的后續治療費用由該院與中醫院結算。36,邵某病情好轉,轉入原告醫院繼續治療。入院時診斷為闌尾術后切口崩裂、肺部感染、心臟病等,入院后醫院予以相應的治療。319,邵某腹部疼痛,醫院邀請啟東市人民醫院醫生會診,明確為切口裂開,同時進行了保守治療。320,邵某被診斷為闌尾切除術后腸瘺、腸梗阻等,轉啟東市人民醫院進一步治療,共化去醫藥費用4591.58元。322,邵某第三次入原告醫院進行抗感染、補液、創口換藥等對癥治療,邵某腸瘺漸愈合。412,邵某就診于上海中山醫院,考慮小腸瘺仍可能存在,腹痛為粘連性腸梗阻,建議停用抗生素,加強支持,防止電解質紊亂,期間醫院墊付醫藥費用793元。531起,邵某出現陣發性腹痛,經對癥治療后無緩解。64轉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保守治療1周,由醫院代邵某支付醫療費用15182.26元。后邵某病情好轉回原告醫院治療,以中藥調理后,期間向啟東市第二人民醫院購買中藥314.43元,由醫院墊付。后邵某病情明顯好轉,725出院。自200636至同年726日邵某共在原告醫院處的醫療費用為44432.10元,均由醫院墊付。自此,由醫院墊付和自行支付,邵某前后共花去了10多萬元醫療費。

事后,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邵某返還墊付的醫療費。但邵某認為,醫院在對自己的病情治療上存在過錯,并且由此承諾為自己支付所有醫療費,故不存在返還墊付費的問題,并反訴要求醫院賠償損失25000多元。經南通市和江蘇省兩級醫學會鑒定,雖然醫方存在術后病情觀察不到位,病歷書寫不夠規范,與病人及家屬溝通不夠等缺陷,但上述缺陷與患者目前狀況無因果關系,故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在對邵某的診斷及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事故,雖存在一些缺陷,但與患者目前狀況無因果關系,故醫院對邵某在術后出現的癥狀導致后續治療的結果不存在過錯。醫院在邵某親屬要求下,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同意先行墊付邵某的后續治療費用,在邵某治療結束后,邵某理應返還醫院代為墊付的醫藥費用。邵某辯稱其在治療過程中,醫院已向其承諾治療費用由醫院負責,從庭審中醫院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醫院是在邵某親屬要求并經請示后,才決定先行墊付邵某的后續治療費用,醫院向中醫院的聲明也只能證明該院同意先行墊付邵某醫藥費用,而未向邵某承諾該費用由其承擔不再向邵某追償的的意思表示。邵某反訴稱,醫院在對邵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屬醫療事故,因無相應的證據證實,且醫院提供的證據能證明醫院不存在過錯,故邵某要求醫院賠償相關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