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是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向不符合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無償地、強制地征收一定數額錢物的行政行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不符合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通過法律強制力督促被征收人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工作中,給在法定期限內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被征 收人施加了強大的法律震懾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法院強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工作中,也存在諸多的困難,其主要原因有:

一、計劃生育行政 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費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沒有嚴格依法行政,執法尺度不一,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多年來,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新沂法院強制執行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非訴行政案件,經審查或程序不合法或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錯誤,被裁定不予執行,約占申請執行案件的25%。由于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部分案件無法執行,直接造成社會撫養費無法征收。

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嚴格依法行政,執法尺度不一,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同樣的違法生育事實,同樣的上年度收入狀況,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金額卻不一樣,有的被征收數百元,有的被征收數千元,有的甚至被征收上萬元。原因是,被征收人為了達到盡可能地少繳納社會撫養費,千方百計的托熟人、找關系、打招呼、請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減少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而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少數工作人員不堅持原則,隨意減少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導致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征收人認為執法不公,與其他的被征收人互相比較,在法院強制執行時,很多被執行人抵觸情緒非常強烈,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增加了執行難度。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征收社會撫養費非訴行政案件中,大多被執行人均已外出或沒有履行能力。多年來,新沂法院所受理的非訴行政案件中,有136件因被執行雙方均已外出,而無法送達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約占所受理案件的35%。有98件因被執行人家庭經濟困難,確無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約占所受理案件的29%。如今年受理的,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案件中,新沂法院先后對20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后,沒有一名被拘留的被執行人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部分被執行人國策意識淡薄,社會良知和婚育觀念仍然滯后,尚未發生根本的轉變,重男輕女、養子防老、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等傳統觀念在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中還根深蒂固;他們面對法院前來執行計劃生育案件,容易滋生逆反心理,致使行政執法和法院執行的工作難度加大。鑒于法院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以上種種困難,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對策,確保社會撫養費的順利征收。

一、加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促使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新的婚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是一場移風易俗的偉大變革,需要人們突破陳腐的傳統生育觀念,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陳腐生育觀念,樹立科學、文明、進步、優生優育的新的婚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在實踐中要達到轉變生育觀念的要求,必需全面開展宣傳活動,并把宣傳活動貫徹到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全過程的始終。各級人民政府及計劃生育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向人民群眾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科普知識,有針對性地幫助育齡夫婦轉變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從根本上消除違法生育現象。

二、加大對計劃生育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執法素質和水平。由于當前計劃生育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不高,距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為了更好地明確和規范計劃生育行政行為,做到不失職、不越權、不徇私情,杜絕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盡快地加大對計劃生育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計劃生育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才有利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三、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作出征收決定,并監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鑒于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中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少數執法人員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存有隨意性,為了避免社會撫養費的大量流失,減少隨意性征收行為,對違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應當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并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被征收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依法足額征收。

四、加大執行力度和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以法律強制力,督促被被告人繳納社會撫養費。為了確保社會撫養費強制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法院應對被執行人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法律規定的,查詢、查封、凍結、提取、劃撥、扣押、拍賣等執行措施要多管齊下,對有履行能力,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卻故意隱匿、轉移財產,甚至擅自處分法院查封的財產的,法院應當對行為實施人采取制裁措施。此外,法院還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集中執行、專項執行行動,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營造聲勢,擴大宣傳,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度和教育力度,有力促進社會撫養費強制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