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反映應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制度并提出對策
作者:施永華 發布時間:2007-07-11 瀏覽次數:2246
南通開發區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發現審前調查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是社區矯正機構不健全,使審前調查有時難以到位。按照有關要求,南通各基層鄉鎮都應該成立社區矯正機構,配備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但有的地方尚未建立,或尚未配備專門的社區矯正人員。從而使審前調查工作有時難于落實到位,發出的委托調查函常常石沉大海。
二是社區矯正機構不認真,使調查工作有時流于形式。有的鄉鎮雖建立了社區矯正機構,但沒有專門人員,落實制度不認真,了解被告人情況不細致,調查工作流于形式。從而使法院不能有效了解,有時甚至給審判量刑產生誤導。
三是社區矯正機構效率意識淡,調查時間較長。有的社區矯正機構缺少效率意識,對法院發出的委托調查函不能及時安排人員調查回復,導致有些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審前調查材料的遲遲不到位,從而延誤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四是社區矯正機構職責不明確,對流動人口的審前調查難落實。對于外地未成年人犯罪。院向當地基層組織發出審前調查函,但很少有回音,使外地未成年人由于不清楚是否具備監管條件而無法對輕罪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
五是法規制度不完善,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缺乏有效的審前調查制度。目前的審前調查只針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還沒有明確的要求建立審前調查制度。對于此類人員,很難在量刑時酌定參考的情節,從而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總體調查研究。為此,該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必須健全機構、配齊人員、完善制度。要盡可能在各地區都成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專門的社區矯正人員,并制定相應的明確責任的制度。這樣,一方面可以配合公、檢、法一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摸底,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判處緩刑或管制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減少違法犯罪的再次發生,同時對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審前調查也便于落實。
二是必須公、檢密切配合,確保調查質量。對未成年人的審前調查應從偵查階段做起。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需要對全案進行嚴密的偵查,要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確切年齡、同案犯情況、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等。因而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進行詳細的調查比較容易,也比較真實。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也要對全案進行審查,在這個階段檢察機關也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無適用緩刑的監管條件以及其他一些酌定量刑情節等進行調查,從而可以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必須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審前調查工作。對一些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沒有進行調查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或認為調查材料不足、可能存在錯誤信息的案件,法院要嚴把審查關,按程序進行詳細的審前調查,必要時要親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調查,以獲取未成年被告人真實的信息,客觀公正地審理好案件。
四是必須一事同仁,切實保證量刑一致。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外地未成年人犯都要進行審前調查。不放過任何酌定情節,做到罪輕罪重一個樣,本地外地一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