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是一歷史產物,是一個政治概念,“法制”一詞可以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解釋。廣義的法制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它包括全部法律及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各項制度。狹義的法制即近代意義上的法制,則指平等地嚴格地執行法律、遵守法律。歷史上產生和存在的主要有兩種類型的法制,就是資產階級法制和社會主義法制。資產階級法制從根本上說就是治理資產階級國家的原則和方法,就是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總和。社會主義法制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按照全體人民的意志所確立的法律和制度,主要包括制定法律、執行法律、遵守法律和法律監督等。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制是集中統一的法制,是堅持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的法制。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是一致的、互相聯系的,不能只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否定或忽視其他三個方面。只有完全做到了這四個方面,社會主義法制才能得到貫徹和加強。

第一、有法可依。這是指立法或者制定法律(包括其他法規)。這是完備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如果沒有法律,那就根本談不到法制。我國憲法規定了制定法律的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令;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國務院根據并為了執行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議和命令。修改法律,也要經過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和同樣的程序。這就是說,不是任何機關、團體,更不是任何個人可以隨意制定法律和改變法律的。同時還要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決議、命令都要服從憲法、不能同憲法精神和條文相違背。只有這樣,才能保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權威,而不受破壞。

第二、有法必依。這是指守法和執法。有法不依,等于無法。這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法律制定后,就要堅決付諸實施,真正把它當成全體人民的行動準則,而不是把它當作形式和擺設,變成可以任意摒棄的一紙空文。早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國法律建設就受到干擾。那個“理論權威”和在政法部門曾竊取很大權威的那個人,就曾經說什么馬克思主義就是根本大法。法律就是政治,哪有什么這個法,那個法?文化大革命中,由他們主持制定的那個所謂“公安六條”,是非法的法。林彪、“四人幫”更是變本加歷,把社會主義法律也當做“封資修”黑貨破壞殆盡了。他們無法無天,造成大批冤、假、錯案。

第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指嚴格執行法律。這是顯示社會主義法制極大權威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法制能否取信于民的關鍵所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求無論是干部還是群眾,是高級干部還是普通干部,只要違了法,觸犯了刑律,就應受到追究,該治罪的治罪,該判刑的判刑。不能姑息遷就,或者包庇、放縱。執法必嚴還要求公安、檢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律辦事,在處理每一案件的每個環節上都必須嚴格執行法律,不能違犯法律。如果違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加強法律監督。要使法律能夠得到確切的遵守和嚴格的執行,必須要加強法律的監督。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充分發揮它監督法律實施的作用。同時,還要加強黨組織對執行和遵守法律的監督,這是加強黨的領導的最重要的一環。特別是要動員輿論的力量、人民群眾的力量,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對任何違法行為,進行大膽揭發、檢舉和斗爭,以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

當前在社會主義法制問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群眾中特別是干部中的違法現象比較嚴重,有的地方和部門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無視憲法和訴訟法的規定,任意決定拘留和搜查公民,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有的對司法部門的日常工作橫加干涉,強制司法部門按照他的意圖辦事,強行決定或更改法院的判決。現在干部為什么違法?為什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主觀上來說主要同思想認識受中國傳統法律觀念影響有直接聯系,舊的封建特權的法的觀念仍在禁錮著某些人的思想和行為。這樣怎么能夠去執法、守法呢?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都需要對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是傳統法律觀念中的精華成分進行借鑒和吸收,對其中的糟粕成分進行批判和剔除。只有對中國傳統法律觀念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才能真正有益于社會主義法律觀念的形成,有益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健康發展。所以,根本的問題還是在于教育人增強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的觀念,使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思想觀念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增強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的觀念,應當著重樹立以下一些觀念。

一是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觀念。正確對待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社會主義法的觀念重要要求和內容。所謂權利是指法律上關于權利主體具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所謂義務是權利的對稱,是指法律上關于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一切剝削階級社會中權利和義務是分離的,在那里總是把權利給剝削階級,把義務給被剝削階級。在我國封建制度的法律中就是把權利規定給封建地主階級,而把義務壓在農民肩上。在封建禮教思想的控制下,人民恪守忍讓、委曲求全,權利觀念非常淡薄。封建的法律也根本不可能保護勞動人民的任何權利,勞動人民對告狀打官司是憎惡的。這種思想,現在在一部分干部和群眾中仍有較深的影響。有的司法干部就認為凡是來法院告狀打官司的、凡是進公安局的“就都不是好人”,在群眾中也存在著誰到法院告狀打官司就抬不起頭來,比別人矮了一頭的感覺,因此他們不愿意或者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權利被侵犯的情況,要么侵犯者不以為非,要么被侵犯者無可奈何,不知如何是好,或者自尋短見,或者“以牙還牙”,犯了新罪。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公民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但是有的人卻不是這樣來看待權利義務關系的。他們把權利義務割裂開來,對立起來,要么只講權利不講義務;要么就是只講義務不講權利,前者多發生在群眾中,后者多發生在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中,這兩種傾向都是不對的。馬克思說過,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教育干部和群眾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系,既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懂得每個公民對國家對社會應當履行的義務,堅決糾正那種“重權利輕義務”或者“重義務輕權利”的錯誤傾向,樹立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觀念。

二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觀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在我國封建法律制度中雖然有“法不阿貴”、“刑不避大臣”等規定,但是在等級森嚴的封建制度下,這種規定只能是紙上的東西,是不可能實現的。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黨章中也鄭重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現在,傳統的封建特權思想還在阻礙著這一原則的貫徹執行。因此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必須教育干部和群眾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要懂得并實行平等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公民要平等地盡義務,如有違法要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

三是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紀律統一觀念。所謂自由,原意是指從被束縛中解放出來。在政治上,自由這一概念是有其階級內容和發生、發展過程的。封建專制統治下,無自由可談。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自由權,即法律賦予公民某種行為不受干涉的權利。法律既要保護自由權利的行使,又要對不正當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和約束。認為自由就是愿意說什么就說什么,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這是對自由的誤解。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說過:“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自由,但是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自由并非人人愛怎么樣就可以怎么樣的那種自由。”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也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還說:“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國家里,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世界上沒有超越法律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絕對自由。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從政治、經濟、文化思想領域到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人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有著極為廣闊的自由活動天地,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社會主義社會創造大量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因此,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應當教育人們正確對待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紀律的關系,樹立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紀律相統一的觀念,糾正和克服將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紀律割裂開來,對立起來,只要自由,不要法律、紀律,或者只強調法律、紀律而忽視、輕視自由權利的錯誤傾向。我們的自由觀是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密切聯系的自由觀,不要法制的、脫離法制的自由決不是我們要的自由觀。

四是依法治國觀念。“依法治國”的思想和主張,我國古代就有人倡導過法治,目的在于建立和強化資產階級專政。我國古代的和西方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傳統觀念,我們應當繼承和借鑒。我國建國37年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證明,只有依法治國,才能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只有依法治國,才能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只有依法治國,才能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總之,治國必須靠制度、靠法律,而不是靠個人,要搞法治,不要搞人治。目前依法治國的觀念在相當一部分干部中還是比較薄弱的。他們仍然習慣于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重政策輕法律。因此,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要教育人們特別是干部正確認識我國法制的性質的作用,正確認識制度、法律同人的作用的關系,糾正和克服依人不依法、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等等錯誤傾向,樹立依法治國的觀念,把國家的、社會的生活統統納入法制的軌道,運用法律手段去調整、保護各種社會關系,促進和治理各項事業。同時在干部中還要養成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辦事的習慣,克服權力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封建特權意識,嚴格依法辦事。

誠然,社會主義法的觀念的內容是十分廣泛和豐富的,遠遠不限于上述這些。但是上述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觀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觀念、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紀律統一觀念、依法治國觀念、依法辦事觀念都是社會主義法的觀念中最主要的內容。這些觀念樹立起來了,社會主義的觀念也就增強了,當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也就可能解決,從而將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大大向前推進一步,達到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