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睢寧縣63歲的 農民歐某,自己無錢辦廠,卻向村民非法吸收存款五十余萬元,結果因經營不善,導致43戶借款農民血本無歸,自己也被判刑入獄。日前,睢寧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現年63歲的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系村里的“能人”,在村民的心目中一向比較守信用。19981223200172日間,被告人歐某利用村民對其的信任心理,以個人名義,以月利率1%1.5%向村民郭風杰等43戶吸收存款73筆,計人民幣513480元,用于個人開米廠及塑編廠。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其經營的米廠、塑編廠嚴重虧損,給存款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57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