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新時期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質
作者:周從華 發布時間:2007-06-22 瀏覽次數:2670
中共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目標,同時提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要求。設立在農村的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是人民法院聯系農村與農民的紐帶,處于人民院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第一線。在新的形勢下,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成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人民法庭的法官應以順應新形勢的需求,增強保障意識,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同時,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影響,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得到增強,通過訴訟解決糾份的心理日益迫切,加之人民法院自身對司法審判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入,新的司法解釋不斷出臺,都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的素質順應形勢的需要,不斷得到提高。現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做一名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人民法庭法官應具備的素質談談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成為新時期保障新農村建設的合格的人民法庭法官應當具備三種能力,即“判斷能力、調解能力、宣傳能力”;樹立三個意識“即公正、高效、文明” ;具有“五心”,即“公心、凈心、耐心、細心、誠心”;上述素質是順應形勢需求,勝任現時期的人民法庭工作的時代要求。
一、三種能力
第一、判斷能力。法官的最初的職責就是明辯是非,判斷曲直。如果不具有起碼的判決能力,則無從對案件的調解與法制的宣傳。只有具備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準確的認定,并在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認定的基礎上,通過法定的程序和相關法律作出判決。不論在那一個年代,法官的首要職責是對爭議進行裁判。離開了準確的判斷能力,也就失去了法官履行其他相關職責的前提。
第二、調解能力。我國的訴訟調解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傳統和積淀,曾經作為一種主要審判方式,為解決民事糾紛發揮過重要作用。這與我國傳統文化中以情、理、法相融合解決糾紛的價值取向和民眾強烈追求實質正義的司法意識相一致的。片面強調司法萬能,鼓勵訴訟必然會使訴訟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趨復雜,也使有限的司法資源不堪重負,同時現代訴訟中遲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也降低了司法在民眾中的威信。同時我國廣大農民司法意識普遍不高,基于傳統道德、倫理而形成的價值取向使法院大量的判決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其不但沒有平息社會糾紛,反而加劇和擴大了社會關系的對抗性和緊張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糾紛的漩渦。為此通過法庭的調解是避免這些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法制宣傳能力。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勢必依靠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調節,市場的建立和運行都必須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進行。沒有健全的法制,就無法建立健全的市場機制,所以說市場經濟實際上是法制經濟。為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得到提高的同時,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的心理有一個較為迫切,他們雖可以通過不同的途徑了解法律,但是都沒有在訴訟中通過法官對法律的宣傳來得直接和明白,人民法庭的法制宣傳應當快捷高效地把法律知識送到人民群眾手中。
二、三種意識
第一、樹立公正意識。司法,是國家權力通過法律適用形式在社會糾紛解決領域進行的活動,是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在法制社會中,司法被視為救治社會沖突的最終、最徹底方式,社會成員間的任何沖突在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情形下均可訴諸法院通過司法審判裁決。合法的裁決以國家暴力為后盾,具有顯著的強制性。“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要求司法必須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追求,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是我們在審判工作必須牢固樹立的意識。
第二、樹立高效意識。司法公正和法律效率都是人民法院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標,也是法官永恒的追求。在以公正為追求目標的法律面前,也不能離開效率,離開了效率,表面上的公正也會變成實質上的不公正。對于個案而言,有些案件審了十幾次,當事人和法院都在為實體結果的公正而折騰,結果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付出已遠遠超出勝訴一方所得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不公正。故在效率帶動下能判個大概公平,就算是最好的公正了。沒有效率的公正是延誤或虛幻的公正,“正義被耽擱等于正義被剝奪”。司法效率與程序公正之關聯更緊密,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效率和公正一樣也是新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
第三、樹立文明意識。文明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法官作為正義的化身,也應當是文明的傳播者,時該牢記人民的囑托,代表著法律。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為了便于人民訴訟而設置,作為傳播法律,解決糾紛的同時,也應為傳播文明的使者。
三、具備五心
第一、公心。公心是一名法官公正司法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要求,他要求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在具體在審判活動中不得帶有個人的傾向。 但在現時期的人民法庭工作中,卻具有了新的內涵。農村當事人的特殊性在于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不足,往往請不起律師,訴訟技能欠缺,理解問題總是從利于自己的角度去出發,他們對訴訟程序有著特別的自尊和敏感。為平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能力,保證其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和對抗機會,有可能依據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大小,是否有律師代理等具體情況,做到使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感受到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實踐中是這些當事人感受到的公平與否更多的是對法官態度的一種評價,而常常缺乏具體的內容。因此法庭的法官要注意到人們的這種心理,注意以公平的態度對待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在他們不恰當的運用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時,要有節制的用適當的方式去糾正,避免使用粗暴的方法進行訓斥,特別是對那些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不了解審判規律的當事人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從而使這些當事人能以積極的心理去配合法官對審判活動的開展。
第二、凈心。法官的清正廉潔是司法公正的基石,稱職的法官必須保持內心的寧靜和操守的純正。隨著市場經濟的沖擊,社會上一些負面的東西在沖擊著當代農村農民的樸素的思維,同時也在改變著他們在訴訟中的行為。換名話說,就是為了訴訟結果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發展,他們在想盡辦法甚至是賄賂法官,來影響法官。事實上,從查處違法違紀法官查處的統計來看,人民法庭的法官違法亂紀的現象呈上升趨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庭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法庭的法官要明確千里之堤易潰于蟻穴,立身處世須防微杜漸,須以一顆干干凈凈的心去面對我們當事人,以自己的言行去增強當事人對法院、對法律的信心,從而更有力的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法官是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也有七情六欲,也會受社會各種不健康思想的侵襲,為了確保公正的處理案件,我們必須時刻清潔自己的內心世界,掃除那些不干凈的思想。
第三、耐心。從總體說,人民法庭所面對的農村的當事人的普遍素質仍不能與城市里的當事人的素質相比,他們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不能完全適應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蘇北農村,文盲加法盲的當事人仍然存在)。這就要求我們在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進行審判活動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這部分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他們雖然訴訟能力不強,但他們對法院抱有較大的希望。為構建和諧新農村,我們就不能漠視他們對訴訟的渴求與法律的信心。我們必須耐心聽取他們的陳述并加以引導,通過耐心聽訟來化解他們之間矛盾與對訴訟結果不利的怨氣。當事人的訴訟某些時候目的就是找人傾訴,事實上有時耐心的聽訟也會起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第四、細心。人民法庭中一名合格的法官,除了具備法律知識與訴訟技巧外,還應有足夠的細心對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以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如前所述,農村當事人不總是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經濟實力來雇請律師以得到他們法律上的幫助,他們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可能缺乏條理或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這就需要我們有足夠的細心去發現在他們陳述和提供證據背后的真相,以徹底化解矛盾。
第五、誠心。調解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色,在鈍化矛盾,維護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被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隨著普法的深入,法律的觀念已經深入到人們的心中,在具體訴訟中,法官只要依法進行調解,不怕麻煩,拿出自己的誠心,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來取得當事人配合以順利調解案件,徹底的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的和諧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