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
作者:魏東 發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1976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時,應允許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勢變更是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也是當事人無法克服的,不可避免的。
人們容易將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混淆,在這試作簡單比較,以區分其相互法律關系。
1、二者的成因不同。情勢變更一般是由社會經濟情勢發生變化,如通貨膨脹,物價暴漲,市場異常風險,經濟政策等發生變化;而不可抗力起于重大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地震等以及重大的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等。
2、二者的終局不同。情勢變更發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而不可抗力發生后,通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不能履行。
3、二者的后果不同。情勢變更的后果一是變更合同內容,消除不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合同,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不可抗力是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因素之一,而在后果上即為減責或免責。
4、二者的關聯不同。一般而論,不可抗力可能是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情勢變更可能是引起不可抗力的結果,但相互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和互為性,因情勢變更并不是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可抗力也不能是情勢變更的結果。例如:稅收調整,屬于宏觀政策變化,尚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應屬“情勢變更”范疇。租賃合同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響客流量下降,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因非典影響農民無法進城賣西瓜,致使收入銳減,農民請求村委會減收承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