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身為保安監(jiān)守自盜,資助逃跑接受贓物,613,崇川法院以盜竊罪和窩藏罪、窩藏贓物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顧某有期徒刑九年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張某、顧某均為本市一大型電器商場倉庫的保安,二人于20069月間商量偷竊電器倉庫里的數碼產品。開始張某把倉庫鑰匙畫在紙上,又買來鑰匙坯和銼子制作了四把鑰匙,但都未能打開門。后張某又乘無人之時,拿銼子和啞鈴鑿倉庫外墻,用了一個多星期的時間在外墻上開了個小洞。20061017,張某怕時間長了墻上的洞會暴露,于是決定當晚動手,由于顧某被調往啟東分店未能參與,張某用銼子和啞鈴將有洞的墻破壞,從墻洞進入小件物品倉庫,盜走13臺佳能數碼相機及2臺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得手后,張某打電話給顧某,要其帶點路費于次日上午到本市開發(fā)區(qū)見面,顧某在明知張某盜竊的情況下,送給其500元作為逃跑路費,并接受張某分給的3臺數碼相機。經鑒定,數碼相機、筆記本電腦總計價值人民幣49000元。張某后逃至吉林省長春市,以住宿為名,攜帶背兜、鉗子、螺絲刀等作案工具將8家旅社房間內的電腦主機配件盜走銷贓,經鑒定,該贓物價值人民幣63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顧某故意資助張某逃跑并接受其分給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窩藏贓物罪。二人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