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22年后申請工傷認定遭拒 77歲老人狀告勞動保障局勝訴
作者:國庭 明輝 發布時間:2007-05-09 瀏覽次數:1853
本網淮安訊:原在石棉廠工作的77歲退休工人靖某在去年因胸悶、氣喘等癥狀加重后住院治療,并被診斷為Ⅲ期塵肺。為此,靖某向淮安市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退休人員不在工傷申報范圍之內,且超過申報時效等原因為由拒絕受理。在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無果后,靖某于今年1月提起行政訴訟,并在勝訴后于日前拿到了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的職業病判定決定書。
原告靖某認為,其退休前的工作單位是淮安市(現楚州區)石棉制品廠(鎮辦企業),在石棉制品車間工作多年,退休后,總有胸悶并咳嗽多痰等不適感。2006年6月,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療后才查明病是患上了“石棉肺”,淮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Ⅲ期塵肺(由于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并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淮安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其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叁級,并依賴護理。7月,原告申請工傷認定,但被告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拒絕受理。11月,原告又向淮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維持了不予受理決定。現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淮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文簡稱為勞動保障局)則認為,原告于1984年12月已由原淮安市石棉制品廠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距今已達20多年,直到2006年7月,原告才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退休人員不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內,并且原告超過1年的申報時效。此外,該石棉廠已于2000年改制為私營企業,應屬于原企業已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也也不能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
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淮安市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負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工傷保險條例》又規定,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其中所列“職工”,并未將退休職工加以排斥。因此,原告雖是退休多年的鎮辦企業職工,但同樣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原告在2006年6月經診斷為Ⅲ期塵肺, 7月被鑒定“符合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叁級和大部分護理依賴”,此后原告即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顯然未超過1年申報時效。楚州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被告楚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受理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作出后,被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淮安市中級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