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賣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有過戶義務?
作者:何躍武 發布時間:2014-05-30 瀏覽次數:1978
潘某弟弟則認為,他與
觀點一:出賣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的責任,清償債務的范圍以繼承遺產的范圍為限。那么,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對于原出賣人的合同義務予以承繼,繼續履行原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
觀點二:有人認為,原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的,繼承人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原合同的相對人是
筆者認可第二種觀點。本案涉及繼承的范圍與合同的相對性的沖突問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僅對合同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對合同以外的人并不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因為繼承而發生轉移。
買受人
法定繼承人潘某弟弟與買受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是否轉移房屋所有權是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如果法定繼承人不愿意轉移房屋所有權,買受人享有的合同債權并不能優先于法定繼承人取得的所有權,不能強制要求法定繼承人轉移房屋所有權,只能基于合同債權主張返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而此主張相對于出賣人而言,則屬于其生前的合同債務。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所以,法定繼承人應當替出賣人償還對買受人的債務。但是買受人請求繼承人繼續履行過戶手續則于法無據。
合同相對性源于羅馬法的“債的相對性”理論。在羅馬法中,債又稱為“法鎖”。所謂法鎖或法律上的鎖鏈,即指特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債是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為給付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請求權。除了債權保全、買賣不破租賃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等例外情形,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不可作輕易突破。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對于買受人而言,確實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