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案例集錦
作者:王揚 發布時間:2007-04-23 瀏覽次數:2024
本網徐州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導致消費維權一直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首先要時刻保持警醒的意識,避免遭遇瑕疵商品或服務;其次要掌握消費維權的有關法律知識,注意保存和搜集相關證據,勇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展銷會上買到瑕疵商品 可要求舉辦者擔責
[案例]
2006年9月,某市現代商城舉辦真皮沙發展銷會,來自全國各地上百廠家參加展銷活動。徐某花了7000元錢購得一套真皮沙發。用了一段時間,找內行人鑒定,結果發現該沙發系革制品。徐某找到現代商城,展銷會早已結束,銷售商不知去向,展銷會的舉辦者(現代商城)拒不承擔責任。徐某因此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現代商城賠償徐某7000元的損失。
根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由此可見,展覽會結束,消費者可以銷售者或服務者為被告,也可以展銷會的舉辦者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消費者此時擁有對被告的選擇權。當然,如果消費者所造成的損失是由參展單位單方面過錯所致的,那么展銷會的舉辦者向消費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這是展銷會的舉辦者與銷售者或服務者的內部關系,不能以此來對抗消費者。本案中,展銷沙發的廠家已不知去向,因此徐某可以展銷會的舉辦者(現代商城)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
浴池洗澡 隱私權勿被侵犯
[案例]
李某在市大宅門洗浴中心洗澡,他在通過一間只有玻璃隔墻的辦公室時,偶然發現更衣室消費者赤裸的形象競然全部暴露在這間辦公室的電視監控屏上。李某認為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被侵犯,訴至法院要求該洗浴中心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洗浴中心私自安裝監控設備,將消費者的赤身裸體暴露于熒屏,構成了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的侵犯。
所謂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就本案而言,到洗浴中心洗浴的客人,就享有知悉洗浴服務的內容、規定、費用以及隱私權在此過程中如何維護等相關真實情況的權利。公民的隱私權,是指作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個人生活秘密不被他人侵害的權利。侵犯隱私權的方式主要有:非法對他人行蹤進行監聽,偷窺、偷拍他人私生活,披露他人隱私等。本案中洗浴中心并未事先告知消費者已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這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洗浴中心未對放置監控設備的辦公室采取措施(辦公室和過道之間只有玻璃墻就是證據),這又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安裝監控設備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批準,如果該洗浴中心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安裝這一情況,消費者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對該洗浴中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超市購物 隨身物品注意保管
[案例]
2006年11月的一天下午,靜安在華聯超市購物,將隨身攜帶的皮包(內有現金7000元錢)及真皮手套一副存入該店的32號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內。購物結束后,因無法打開寄存箱要求工作人員幫助解決,超市的工作人員按靜安的指示將箱門打開后,發現里面是空的。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靜安向法院起訴要求華聯超市承擔物品遺失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華聯超市通過印制“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已經將自助寄存柜的正確使用方法告知了消費者,根據當時自助寄存柜箱門沒有被撬的痕跡等情況,可以認定華聯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并無瑕疵,并且具備了應有的使用效能。對無償供給消費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華聯超市已盡到了作為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靜安無法證明其確實曾將所稱的錢款及物品放入該自助寄存柜內,也不能證明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著質量問題,更無法證明是華聯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因此,靜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無法支持。
醫生誤診 醫院擔責
[案例]
這是一起因醫生誤診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件。病人一旦掛號,就與醫院之間形成了一種服務和被服務的消費關系。因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醫院負有保護患者的人身安全的義務。也就是說,醫院必須對患者的人身安全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違背這種義務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
外出旅游 注意人身安全
[案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服務合同糾紛。原告購買旅游門票進入被告所屬的鳳景區旅游時,雙方即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此時,被告應當盡到保證原告人身安全的義務,且該義務貫穿于原告父子倆旅游的全過程。被告所屬的旅游風景區立交橋沒有設置護欄,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又沒有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看護及現場指導,致使許天翔父子從橋上摔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該旅游公司未提供符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服務,導致許天翔父子摔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在旅游過程中也沒有盡到安全謹慎的義務,本身亦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適當減輕被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