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主任不能隨意撤換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3-30 瀏覽次數:2978
筆者在審理涉及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當事人的案件時,經常遇到隨意撤換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情況。有的是因為村里某項工作落后,如計劃生育搞不上去或未完成招商引資任務,村民委員會主任被認為工作不力,而被所在的鎮黨委或鎮政府撤換;有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因和村支部意見有分歧或和村支部成員關系未處理好,而被村支部停職;還有的村民委員會為了逃避債務,經常更換村民委員會主任,甚至有的鎮黨委、政府、村支部可以直接任命村民委員會主任。凡此種種,情況非常普遍。
筆者認為,隨意撤換村民委員會主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因此,村民委員會主任不能隨意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