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經理、會計相互勾結私自發放“獎金”,收受包工頭“辛苦費”、“過節費”,結果作繭自縛。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受賄罪分別判處原豐縣水利工程處機樁公司經理孫某某有期徒刑8年,副經理鄭某某有期徒刑5年,會計高某某有期徒刑6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豐縣水利工程處成立機樁公司,由被告人孫某某、鄭某某和高某某分別擔任經理、副經理和會計。2001年至2004年間,孫某某、鄭某某和高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利用春節、中秋節等時間,采取虛報發票、虛造工資單等手段發放“獎金”,7次私分工程款54000元。

2002年至2004年間,包工頭李某某為從豐縣水利工程處機樁公司承接工程和及時結算工程款,以“辛苦費”、“過節費”的名義,先后4次送給孫某某現金8萬元,孫某某一一笑納之后,自己留了3.4萬元,分給鄭某某、高某某各2.3萬元。

另外,高某某于200512月間,利用其擔任會計的職務之便,用徐州市商業企業零售通用發票虛開了17520元柴油發票,在機樁公司予以報銷,占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鄭某某、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所管理的公款私分據為己有,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如下:孫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鄭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高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