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探視權糾紛
作者:周海霞 發布時間:2007-03-19 瀏覽次數:3302
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傳統婚姻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變化,目前離婚率的大幅度上升,就從一個方面反映了這一問題。夫妻離異,債務債權可以分得清清楚楚,但子女的撫養卻不是非黑即白那樣簡單明了,其中交織著夫妻的感情糾葛。生活中,一旦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往往使離異怨偶舊恨添“新仇”。為了能夠進一步挖掘探視權帶來的社會問題,筆者隨機抽調了幾本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理的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卷宗。
通過閱卷,筆者發現探視權糾紛案件主要呈現三個方面的特點。1、單方“壟斷”。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甚至在子女面前誣蔑另一方,讓子女對另一方產生厭惡感。這種情形的案件在審理中較為普遍。2、“行使”探視權的主體范圍廣。《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3、探視權案件難執行。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一周一次還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一方探視時,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場?等等問題,若在判決書中規定詳細,那執行起來就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復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筆者在法院閱卷時,遇到這樣一件探視權糾紛案件。夫妻雙方在法官調解下協議離婚,三歲的孩子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在每年1月初支付子女撫育費三千元。由于達成協議時,沒有涉及子女的探視問題。女方在行使探視權時,遭到男方的阻撓,不準其到家里探望孩子,僅允許女方到孩子所在幼兒園探望。女方一怒之下,將孩子從幼兒園帶回自已居住的地方,也不將孩子送幼兒園,讓男方見不到孩子。男方無計可施,只得以孩子名義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女方支付約定的子女撫育費。這是一件典型的因探視權的行使而引發的糾紛,反映了探視權糾紛案件比較普遍發案的原因。該案,經過多次協調,執行案件最終得到和解,女方將孩子送回幼兒園,男方同意女方在周末可以將孩子帶回去探視。
那么,什么是探視權?所謂“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通過探望,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有機會與子女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通過探望,可以使子女獲得在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關愛。
近年來,海安法院受理的因探視權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糾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一些離異者的法律知識相對貧乏。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把孩子當成自已的私有財產,把法院判決孩子由其直接撫養當作其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的正當理由。其二,探視權的權利意識不夠。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雙方僅處理財產如何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至于探視權及其行使,離異的夫妻對此往往沒有重視。一旦,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其三,文化素質較低,封建殘余思想嚴重。在部分農村,老百姓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成是傳宗接代。如果男孩由一方直接撫養,在另一方探視孩子時,一方會認為其想借機把孩子“搶”走。其四,新組織家庭成員的阻撓。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組成新家庭,對方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種子”,故意阻礙另一方探視孩子。
如何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探視權糾紛。首先,在立法規定上,應對探視權的規定進行補充。比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在涉及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父母有共同決定的權利,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在探視權行使的對象上,除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可以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很多老人對第三代的感情很深,特別是從小帶大孩子的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在適當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女)也是人之常情。其次,在案件審理中,《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此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案件時,應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實在無法調解的案件,法官在進行判決時,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年歲稍大的孩子,應聽取孩子自已的意愿。在法制環境中,應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一些基層組織應采取多種形式,通過講解、發布宣傳單,使婚姻法家喻戶曉;相關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告知他們一些婚姻法的知識;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情況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訟累。
正確行使探視權有賴于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的深刻內涵。面對骨肉親情,離婚夫妻都應設身處地為孩子多考慮一些,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離異雙方更應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