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涉及贍養協議是否具有遺囑效力的案件。朱老夫婦,生前有三位子女。大兒子朱長興,系領養;二兒子朱長福系朱老太與前夫所生;小女兒朱玉蘭系朱老夫妻二人所生。朱老夫婦生前有住房1.5間及附屬用房1間,合計建筑面積53.9平方米2002323,朱老夫婦作為甲方,朱長興作為乙方,朱長福夫婦作為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第一條約定以甲方兩老意愿要與丙方共同生活,與朱長興沒有關系,脫離養父子關系,生老病死與乙方無關;第四條約定甲方所有一切財產均有丙方所得,乙方無權干涉;朱老夫婦在該協議上蓋章,朱長興及朱長福夫婦亦在該協議上簽字。親戚陸某等三人亦作為在場人在該協議書上簽字。協議簽訂后,雙方均依照協議履行。朱老婦分別于2003年和2005年去世。現朱老夫婦的房屋被拆遷,為此,朱玉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是如何認定朱老夫婦與朱長興、朱長福三方簽訂的協議。從該協議的內容來看,其主要是解決朱老夫婦養老問題。在確定朱老夫婦由朱長福贍養的同時,該協議還明確約定朱老夫婦所有的一切財產均歸朱長福所有。因此,該協議雖然主要是解決朱老夫婦養老之事,但不容否認的是,在該協議中朱老夫婦對其所有的財產亦一并進行了處理,即朱長福在履行了贍養義務的同時,也獲得了朱老夫婦的全部財產。因此,究其實質應屬于附有義務的遺囑繼承。故在朱長福履行了贍養義務后,其獲得全部遺產系朱老夫婦的意愿。現原告方在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證實該協議并非是朱老夫婦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無效的情況下,要求對朱老夫婦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于法無據。因此,原告朱玉蘭要求法定繼承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