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發家致富走正道人敬、違法違規走邪道可恨。為了走近道快發財,以身試法,最終獲刑一無所有,悔不當初。近日江蘇省大豐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對李華、鄭濤非法制造發票出售。犯非法制造發票罪。兩人因此被法院分別判處有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罰金15000元。

200678,李華、鄭濤攜帶偽造的“鹽城市服務業定額發票”12本,到大豐市市區賓館、飯店等服務行業兜售,并以400元的價格向大豐市某飯店出售了一本100份面額為200元;合計金額為20000元的“鹽城市服務業定額發票”,兩人又在大豐市某賓館再次兜售發票時被大豐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而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華、鄭濤違反國家稅收發票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對被告人李華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華、鄭濤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華、鄭濤將一本偽造的發票以400元價格出售給大豐市某飯店,并已實際交付,其出售偽造發票的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當,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華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華、鄭濤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華的辯護人提出這一辯護意見,法院可以采納。依照刑罰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