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內涵
作者:闞偉 發布時間:2006-11-06 瀏覽次數:3426
信仰是同人類社會生活、精神生活一同發展起來的精神現象。它一經產生便統攝和指導著其它意識形式乃至社會心理的最高層次。就其內涵來說,“它是人類意識對宏觀世界及自身生命過程的反映,是人類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溝通與溶合的愿望與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識所形成的帶有價值參數的有關宇宙、社會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觀念和知識,以及由這些觀念所構成的信仰對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態度和信仰行為。”①法律信仰自然也包括這三個方面。
一、信仰情感?D?D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神圣感情
信仰情感是信仰者對信仰的精神體驗,是基于感覺、知覺或基于生命的本能而形成的一種心理傾向。它的形成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所有的信仰體系中都有人生的終極目標的指導;其次,信仰為人類在漫長的自然界和社會環境生活中對支配自己的外部力量所形成的依賴感、神圣感提供了寄托。社會公眾作為信仰法律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依賴感、信任感,乃至崇敬感是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的心理基礎和機制。這種神圣情感的形成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希臘哲學和羅馬法中,人們已經開始萌發法律的信仰,并在啟蒙思想家的引導下,18、19世紀法律至上的觀念開始形成體系,人們絕對服從法典,法律概念、法律規范去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
由此可見,法律信仰是以主體對法律的積極情感因素為重要基礎和契機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神圣情感反映了公眾對法治社會的執著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是由理性主義驅動下明智舉動。
二、信仰態度--社會公眾對法律的高度認同
信仰態度是信仰主體對信仰對象的信服、尊重和奉行程度的主觀表現,是信仰中的關鍵因素和中間環節,人們對法律的態度直接影響到他的法律行為。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指出:法律帝國并非由疆界、權力和程序界定,而是由態度界定。在傳統法學中,很多人認為法律的權威來自國家的強制力,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實際上很多人遵守法律不是看到了法律有國家強制力,而是認同了法律中所蘊涵的價值。如果把法律的權威完全寄托在強制力上,這種法律的權威是不可能長久的,所以人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取決于法律本身的價值是什么,以及法律價值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在一定意義上決定了人們對法律的態度,而法律實施通過對法律秩序的恢復又強化了人們對法律的尊敬。
三、信仰行為--社會公眾對法律行為的絕對拜從
信仰行為是信仰主體在信仰觀念下的指導活動,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態度的具體體現。基于對法律信仰而作出的行為是法治社會中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在強制力下作出的守法行為不同,是一種超凡脫俗的行為。在我國現階段,法律體系已較為完善,但法律實施狀況令人擔憂。在很大程度上原因就在于缺乏對法律的信仰和為法律獻身的精神。由于缺乏對法律的信仰,公眾自然就不會產生信仰行為。同樣,對于執法者來說,缺乏法律信仰,執法不嚴、司法腐敗必然會出現。因此喚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保證法律信仰行為的前提。可以說:“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像一副肩擔壓在肩頭,需要挑起兩個方面的重擔,一方面自己要對法律信仰并依法而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自己的信仰,督促整個社會都樹立起對法律的依賴。”②這種普遍信仰的結果就是法治得以實現,人民的權利得以保證。
綜上所述,可見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是社會主體在對社會法的現象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賴感,是人們對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是主體關于法的主觀心理狀況的上乘境界。”③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會實現的精神力量,離開對法律的信仰,再完美的法治模式也可能化為泡影。
注釋:
①馮天策《信仰導論》,廣西人民出版社92版第4頁。
②③陳金釗:論法律信仰《法制與社會發展》,9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