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商品無警示標識 致人損害亦應當賠償
作者:黃佳麗 發布時間:2006-10-26 瀏覽次數:3629
案例:
某商場新進一批價格低廉、款式新穎的襯衣。張女士當場購買了一件,但她穿了該襯衣不到半個月,即出現兩耳發紅,胸部、背部等部位出現色疹塊等癥狀。張女士在用了一些止癢消炎藥后,癥狀沒有減輕反而進一步加重,疹塊部位繼續紅腫、化膿,奇癢難忍。經醫院診治,患了過敏性皮炎,系穿著該襯衣引起皮膚過敏所致。病愈后,張女士申請有關部門對衣服進行了鑒定,結果表明該商品不宜過敏體質者使用,而該商品所有包裝和說明,均未標明過敏體質者慎用等事項。由于要求賠償未果,張女士將商場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庭審中,被告雖以出售的系合格商品為由予以抗辯,但法院最終還是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評析:
這是一起因合格商品無警示標識致人損害的消費糾紛案件。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種標示,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廠址、標準編號、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說明、警示標志、產品說明書等??梢杂梦淖?、符號、標記、數字、圖案等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者具有保證其產品及其包裝的標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本案中,廠家明知自己的產品不宜過敏體質者使用,但卻未作任何標識,明顯違反了法定義務。按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商場雖不是生產者,但作為消費都的張女士有權選擇其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商場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