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建立民事執行重大事項聽證制度
作者:繆建一 發布時間:2006-10-23 瀏覽次數:3360
聽證本意是聽取意見,它來源于自然正義的原則,最初被應用于司法和立法領域。隨著行政權利的擴張,逐漸成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都規定了聽證制度。聽證制度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限制權力濫用。基于當下法院執行案件的現狀,貫徹公正與效率的主題,部分法院出臺了對重大執行事項的公開聽證制度,收到了積極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所謂"執行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執行案件,采用聽證會的形式,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及第三人圍繞被執行人有無執行能力及執行異議進行舉證、質證,查明執行案件的有關事實,確定能否執行及如何執行等問題,以便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或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活動。在社會經濟、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升的今天,筆者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確立聽證程序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對此,應對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執行聽證是其自身程序價值的實現。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權力不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力,而是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力,即國家權力行使必然有相應的法律程序與之匹配。在執行工作中引入聽證制度,進行陽光執行,使執行工作置于各方當事人的監督之下,杜絕暗箱操作,大大加強了執行工作的公信力,更好的實現了聽證制度自身的程序價值。
其次,執行聽證有助于程序公正這一價值目標的實現。聽證程序最基本的內容是聽取意見,在權力主體作出影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的行為時,給予相對方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所以執行聽證給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充分發表意見的平臺,使執行法官能夠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實,了解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對更好的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執行聽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著正義,通過程序的進行,使結果具有正當性。
再次,建立執行聽證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從根本上減少涉訟上訪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這也是法的價值的體現。聽證使執行當事人和案外利害關系人有充分表達自己主張和意見的機會,建立在客觀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上的執行工作更能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也有相當的促進作用。
最后,從執行聽證的實踐情況看,執行聽證得到了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和肯定,在增加執行工作透明度的同時,贏得了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執行難的問題。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實現情況和執行工作的效率都得到了一定提升。
綜上,聽證制度是對執行程序的有益補充和完善。對民事執行則顯得尤為重要,民事案件面廣量大,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很多案件的執行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些案件的執行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關乎百姓民生,社會穩定。如果在民事執行中引入聽證程序,如前所述,可以使執行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認為,聽證制度應僅限于對執行異議、復議審查、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等民事執行中的重大事項,而不應事無巨細,將聽證貫穿于執行的始終,這樣是對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符合效率原則。根據理論研究和實踐情況,聽證大致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環節:首先是對重大執行事項聽證權利的告知,讓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知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聽證。其次是有關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和人民法院對聽證的審查受理,只有符合聽證條件,聽證程序才能啟動。再次是舉行聽證,這方面可以借鑒行政聽證中的相關規定。最后是聽證的評議裁決。
聽證制度在設計上應符合公正、效率的原則,具體構建還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探索。筆者建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民事執行聽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