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拖欠工資罪可行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6-09-25 瀏覽次數:3631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目前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急需得到解決。農民工是城市建設大軍,飛速發展、日新月異的城市離不開千萬農民工的辛苦汗水。農民工群體儼然已經成為城市不可或缺的部分,農民工在付出辛勞的同時,理應得到合理而及時的工資等勞動報酬,以維持基本生計并養家糊口。如果農民工的工資無故被拖欠,基本的生計無法維持,那對他們是很不公平的。但農民工是明顯的弱勢群體,其工資報酬等合法權益極易遭受強勢者如發包方、建設方等的無端損害。而分散的缺少文化的農民工受制于先天不足,個體維權的聲音很弱,力量很小,根本無法與強勢的發包方、建設方等進行抗衡。一旦廣大農民工的工資等合法權益得不到正常途徑下的依法解決,工資被長期拖欠,大量“勞資”矛盾不能有效疏解,必將引發嚴重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于和諧社會建設極為不利。
這時,凸現了政府的責任。需要政府從“責任政府”的憲法角度,積極作為,及時以一個農民工維權者的姿態站出來,施以有效的公權利的救濟,幫助農民討還工資,維護合法權益。否則,無望的農民工往往會選擇私力救濟,如野蠻的武力解決,或選擇社會上一些非法的討債組織幫助討債,很容易造成新的社會問題和危害。甚至有個別農民工會選擇走極端,如“跳樓秀”、“自殺秀”等等,以命相博,造成很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個積極作為的政府,其公力救濟可以有各種方式,而有專家呼吁的“在刑法中增設拖欠工資罪,作為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對于拖欠工資數額較大或情節惡劣的,按刑事犯罪處理;嚴格勞動監察機構職責,對瀆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等等也不失為可行之法。因為法律是社會行為的最終規則和調節器,刑法更是規制社會越軌行為的最后保障。社會越軌行為是指脫離社會規范和社會價值觀的行為,可以是一般越軌行為,也可以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目前已經演變成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是個嚴重的越軌行為,解決不好,極易爆發劇烈的社會矛盾,可以說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刑事法律立法的根本條件,而我國刑事立法在此問題上是個空白,無疑落后于形勢,不適合社會穩定大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有關立法部門將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立法,對長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等情節嚴重的行為課以刑事責任,以刑罰的嚴厲懲罰性來有效制止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惡劣現象,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不僅是專家的呼吁,更是時世所需。同時,嚴格勞動監察機構職責,對瀆職人員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無疑也是應該的、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