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可否判緩刑
作者:林涓 發布時間:2006-06-06 瀏覽次數:3653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暴力犯罪的人數也在不斷攀升。據統計江蘇省某市基層法院,2005年判決未成年人犯人數占全年判決罪犯總數的7.9%,比2004年增長0.5個百分點,其中判決暴力犯罪人數占全年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38.7%,比2004年增長12.6個百分點。各法院在針對這類案件在法律范圍內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認為暴力性犯罪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能適用緩刑。有的認為未成年人是一類特殊的群體,他們的世界觀尚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大,比較容易改造,對未成年人犯處刑盡量寬緩。
筆者認為在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能否適用緩刑要從以下兩點加以考慮:
一、實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是否符合未成年犯緩刑的適用標準。我國刑法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對未成年人犯適用緩刑的條件、范圍以及判后的觀護、考察未作明確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條件與成年罪犯相同,但對未成年犯罪人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此,對于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條件與成年犯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判處緩刑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犯罪情節:(1)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如果情節嚴重,對從犯、脅從犯和具有犯罪未遂、中止等從寬情節的,一般可以判處緩刑。對搶劫犯罪,只要未使用兇器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數額又不大,特別是以大欺小的案件,一般可以判處緩刑。故意傷害案件,如果屬于未成年人一時不能把握自己,不能正確對待!處理問題,頭腦一熱,行兇傷害他人而犯罪的,只要不是后果特別嚴重,能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應考慮判處緩刑。對強奸等性犯罪,如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也可以適用緩刑;(2)對無嚴重劣跡、犯罪動機不是特別惡劣、主觀惡性不大、非使用殘忍的犯罪手段、后果不是非常嚴重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對于屬于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失犯罪的,盡可能適用緩刑。2、悔罪表現:對能夠坦白交待犯罪事實,積極搶救被害人,積極退贓,賠償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都應盡可能適用緩刑。3、其他可判處緩刑的條件:(1)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顯過錯,請求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的;(2)家庭教育條件較好,父母對其犯罪非常痛心,并表示做好管教工作的;(3)系在校學生,特別是學習成績較好,有一定前程,又是偶然犯罪的,能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對實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適用緩刑和判處實刑的后果比較,如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更有利于未成年犯重新回歸社會,則盡量適用緩刑,如對具有下列情節:(1)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而又無其他從寬處罰情節的主犯;(2)慣犯,累犯,假釋期內,緩刑期內犯罪等有嚴重前科或劣跡的;(3)犯罪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實,態度惡劣,毫無悔罪之意,甚至訴訟過程中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4)串供,威脅,報復被害人、證人的。以上情況,對社會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不實際執行刑罰不足以體現法律威嚴和教育其本人,則判處實刑,不能適用緩刑。
對暴力性犯罪的未成年犯比起成年犯更具特殊性,比未成年人一般犯罪緩刑監管工作責任更加重大。根據未成年人犯的生理心理特點,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未成年犯考察機構。有專職和兼職的工作人員,較好的設施與管理制度,使處置與執行互相銜接,形成較嚴密系統,保證緩刑執行的實際效果。少年司法需要更多的感情介入。對未成年人緩刑犯的教育、感化、改造等具體活動,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門主導。在對未成年犯的感化期內,法院也應當定期回訪未成年犯,了解他們的情況。在感化人員選配上,可以采用專業人員和志愿人員相結合的方式。針對暴力性犯罪,未成年犯考察機構應當選配有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對他們進行心里輔導,聯系該未成年犯生活中的相關環節如家庭、居委會,給予必要的經濟資助等,幫助未成年人犯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問題,要求其在每個月內參加一定時數的社會服務或公益活動,培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
司法實踐中我們要謹慎處理對暴力未成年犯的緩刑適用問題,筆者認為應盡可能使更多的未成年犯被適用緩刑,使緩刑充分發揮在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犯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早日復歸社會上的積極作用,增強感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