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法院取消個案內部請示制度
發布時間:2004-04-16 瀏覽次數:3061
作為傳統做法,個案內部請示在統一執法尺度、增強上下溝通、確保復雜疑難案件質量等方面均起到過積極作用,尤其在當時法制相對不健全,法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特定情況下,建立該項制度還是必要的。然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法官職業化進程不斷推進,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不斷顯示其弊端。主要是法律依據不足,不符合兩審終審原則,有些請示案件時間拖延較長,有些當事人反映請示案件客觀上剝奪了其上訴權,還有些法院將事實及證據認定、量刑確定等本不屬于請示案件范圍的案件也列入其中。如繼續實施,將不利于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有悖于現代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增強一審法院的責任心,為此,該院出臺了此項規定。
該院實行取消個案內部請示改革,經新聞媒體報導后,引起全社會關注,新華網等數十家網站予以轉載,3月12日第1893期〈〈報刊文摘〉〉也全文轉載。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