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參審聾啞人販毒案 人大代表旁聽給予充分肯定
發布時間:2005-10-27 瀏覽次數:1637
這起案件的被告人祝玉美是聾啞人,女,無業,住江蘇省沛縣沛城古樓街63號。公訴機關指控祝玉美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間從歷某(已判刑)手中購買24克毒品海洛因,先后在徐州市劉場小區、同春池賓館等地向吸毒人員李某某等人出售。庭審中,祝玉美承認自己購買過毒品,但只是很少一些(約7克)而不是24克;并陳述自己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傳喚,訊問期間自己主動交待了向他人出賣少量海洛因的事實。由于被告人對起訴指控事實提出異議,法庭另查明,作為本案主要證據之一的另一刑事案件判決書(徐州中院判決書)尚未生效,不足以作為證據使用,涉案的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販賣毒品牟利的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主動承認出賣少量海洛因是否有自首情節的材料也未查清,法庭經合議庭當庭作出決定,建議檢察機關補充證據。
人大代表對該案的審理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合議庭駕馭庭審嫻熟,質證全面深入,認證及時明確,適用法律準確嚴謹,公平、公開、公正地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 琪